商标申请规定
肖亚庆导演
2019 10 6月11日
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由2004年第2005号令颁布)1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月119)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注册,规范恶意申请商标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以不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申请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注册的;基于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申请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的;
(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以不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五条商标注册部门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是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具有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程序由商标注册部门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违反本规定提出异议的,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对认为违反本规定的商标,应当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无效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发现注册商标违反本规定的,由商标注册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八条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有联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的行业和经营状况;
(三)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裁定或者司法判决认定为恶意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著名人物的姓名、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商标转让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商标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决定或者裁定,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约谈其负责人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注册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使用。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高商标注册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从事商标注册的国家机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成员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 12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