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

1,保密_ _不为大众所知。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备秘密的一般特征,不特定的人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知。“不为公众所知”有两层意思。一是不为权利人或者权利人许可范围以外的任何人所知;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知。一般来说,只要不被同行普遍知晓,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状态。\ x0d \ x0d \ 2。有效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在于其自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这个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被权利人应用,并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未被权利人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或正在研究构思中,但一旦使用,能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它不仅包括现成的、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能获得经济效益;还包括一些阶段性未完全成熟的信息,即一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商业信息,这些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商业理念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非常重要。它包含着潜在的经济利益,能够带来竞争优势。另外,一条信息对我们公司并不显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非常有用。这种信息也是有价值的,它的价值等于信息交易的对价。\x0d\\x0d\3。实用性_ _具有实际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与其他纯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现在或将来能够应用于或有益于生产经营的具体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x0d \ x0d \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实际使用价值是指已经形成并正在使用的技术方案或商业信息,任何知道它的人都可以直接使用,无需进一步研究或加工。二、潜在使用价值是指已经形成但尚未投入使用或处于研究阶段并已基本成型,其使用价值已基本显现的技术方案或商业信息。任何知道它的人都可能利用这种表面上的使用价值来获取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果某一信息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或抽象的概念,不能直接表现出其使用价值,不能被知道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使用,即使该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也不构成商业秘密。\x0d\\x0d\4。行政_ _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在法律意义上,商业秘密不仅要具备上述三个客观特征,还必须是权利人主观上有保密意图的信息。权利人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以能够明确表明其主观保密意图的方式予以保密,才能成为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只规定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没有规定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只要一般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标准能够明确表明权利人的保密意图,符合保密常识,就符合商业秘密的这一法律特征。一般安全措施至少应满足以下安全常识:(1)限制接触范围;(二)明确了允许接触的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3)明确赋予联系人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的义务;(4)任何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明确认识并承认其为商业秘密。\x0d\\x0d\以上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求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