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反担保措施?
1,市场定价原则
市场定价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反担保方式的设定。在我公司的实践中,我们接受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反担保。如专利权、软件产品著作权、企业股权、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的许可权等等。
鉴于我国社会中介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不尽如人意,我们不把各种评估报告中做出的价值认定作为确立分类反担保物价值的依据。
只有当附属于各种权利的产品或服务实现了巨大的价值,这种权利的价值才能凸显出来。比如专利权,我们认为,当这个专利产品没有实现销售收入或者陷阱的销售收入时,它作为债务抵押物的价值就不存在。
2、闭环循环的原理
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通常接受房产、可流通债券等流动性较广的抵押物,而贷款担保机构就没那么幸运了。但如果债务抵押物失去流动性,进而失去流动性,就不能发挥其化解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所谓闭环可转让性原则,是指担保机构应在其所能控制的制度和机制范围内,保证反担保物的可转让性。
3、实施操作原则
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反担保物通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用反担保物进行损失补偿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其特殊性。操作性原则要求在设置反担保时必须考虑到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并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
4.法律可追溯性原则
法律可追溯原则适用于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的价值不能迅速流通变现的情况(如各种无形资产、股权等。),而赔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不能仅限于这些不能快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一定数量的债务人会通过资产转让实现“金蝉脱壳”,对担保机构造成巨大损失。实践中,我们通常通过与担保人的关联方之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来实现这种法律追溯。
5.债务人的利益可以触及的原则。
所有反担保品的设立必须触及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比如,被担保的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地位,其股权才会被股东珍视;只有当某个牌照在市场上非常稀缺的时候,这种行业牌照才会被企业极度看重。债务人利益的可触性保证了反担保物设定的目的,进而保证了担保机构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