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涉及哪些机关和单位?
行政强制属于行政法范畴!它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取得行政权力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你这里说的机关单位,应该是行政主体。那么哪些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呢?具体来说,那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分为三类: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地方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个人:1。中央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有六大类:a .国务院;b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和各委员会的行政办公室;c .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d .国务院管理的事业单位。e .授权内设机构原则上没有行政权限,但部分内设机构通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享有了一定的行政权限。专利审查委员会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审查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f .除上述六类外,还有国务院其他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擅自设立的内设机构和擅自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此时,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也分为六类:A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至省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与中央政府相同。基本上中央和地方都有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属性,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c .这类机构具有准政府身份,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办事处和县级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d .中央机关或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e .授权机构和内设机构,包括警察局、公安处、税务所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除上述六类外,其他地方政府机关、办事机构、擅自设立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擅自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第三类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授权后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a .经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b .认可机构。c .授权的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d授权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这里必须是授权。只有委托不产生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所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都可以参与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