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包括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1)占有权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基于占有的意思支配事物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事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物的控制也叫物的项圈,需要借助身体与物进行一次外部接触。但是,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故意,占有人实际控制或者占有某物。占有虽然是主体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并非没有意义;相反,占有往往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占有人可以取得占有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占有,也可以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利占有和无权占有。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契约的规定而拥有某物的权利。这种占有物的权利,在法律上也称为权利。这种权利主要包括合同债权(如因保管、租赁合同而取得的对物的占有)和根据合同取得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在占有的情况下,占有的背后通常有一项权利。占有与权利的关系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保护占有具有保护权利的功能。另一方面,这种权利可以强化占有,保护这种权利当然可以维护占有人对物的合法占有。总之,所有权条件下的占有称为有权占有,也称为积极的原始占有。所谓无权占有,就是擅自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非法的。比如,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但自己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占有。占有人主观上善意地占有财产。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或者对自己的占有权有怀疑的,应当是恶意占有。
(二)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财产的性能,为满足一定的生产或生活需要而对财产的使用。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占有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事物的使用价值或附加价值。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非业主,他们占有财产,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有效利用财产或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种使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财产的权利。有合法所有权的人有使用权,有使用权的人不一定有所有权。
(3)收入权
收入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基于财产的物质利益。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中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中,收益主要是指孳息。
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产生的收入。有两种水果:
(1)自然果实是指由自然规律产生或根据事物的用途而收获的事物,如母鸡下蛋、树上结果等。天然水果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造的(比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但人工制品一定不能经过修饰加工,比如把牛奶做成奶酪,所以不是天然水果。
(二)合法孳息,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产生的收入,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贷款利息等。合法孳息是由他人利用原作产生的。自己使用财产的所得和劳动报酬不是合法的孳息。自然孳息在脱离原物之前,只能归原物所有。孳息(天然的和合法的)产生后,如果法律或契约没有特别规定,则归原所有人所有。原物已经转移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也可以归孳息产生时的合法所有人所有。但是,占有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收取孳息。原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取得孳息的权利也随之转移,原所有人无权请求新所有人返还财产孳息。
(四)处分权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消费和转让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权利。财产的消耗(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耗)属于事实上的处分,财产的转移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因此,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这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重要特征。
处分权是由物的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处分意味着物的转移。处分权是财产所有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所以一般情况下,处分权是由产权人自己行使的。但是,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权利,处分权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人的意志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处分权的分离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完整财产所有权的四大功能。财产所有权人可以统一行使这四项职能,也有权将这四项职能中的一部分委托给他人,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职能与财产所有权人相分离。在社会生活中,正是通过这四种权力的不断分离和回收,财产所有者实现了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中的四项权利暂时与自己分离,并不导致其财产所有权的丧失,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权利的有效形式。比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民或企业时,并没有失去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借助转让关系实现了国有土地价值的最大化,获得了良好的收益。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产权的含义是什么?
财产权是指可以单独转让或者与其他权利一起转让的权利;旨在使持有人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用实际物质利益或预期物质利益交换而获得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的执法还包括控制程序和惩戒程序。控制程序一般是禁止被执行人转让权利(冻结或扣押)。同时,对于登记机关或者单位登记的财产,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协助冻结产权转移。物权表现为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证券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权的内容将不断丰富。
三、赠与后的产权转让: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
2、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未履行的;
3.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赠与的撤销,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