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分工~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和预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办理国家案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犯罪、刑讯逼供犯罪、报复陷害犯罪、非法搜查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提起自诉,审理案件,对认为有逮捕必要而不逮捕的被告人,决定批准逮捕。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侦查和起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刑讯逼供犯罪、报复陷害犯罪、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第八章明确规定定罪处罚的其他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刑事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件(《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体罚、虐待在押人员(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刑法》第256条)。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