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红心蜜柚案”入选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10知识产权案件

◆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发明专利案。

◆“鳄鱼”商标案

◆礼来公司公司吉西他滨和盐酸吉西他滨专利案

◆“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技术商业秘密案

◆干扰搜索引擎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红肉蜜柚”权属纠纷案

◆LED照明用集成电路的版图设计

◆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制售假冒洋酒案

最高法院公布“红肉蜜柚”新品种权属案

新华网南京4月24日电(记者、蔡)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2010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即植物新品种“红肉蜜柚”权属纠纷案。

原告林金三以其应为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以下简称果树所)、卢秀敏、卢新坤取得的“红肉蜜柚”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之一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为品种权人。

一审法院认为,林金三发现了可以培育“红肉蜜柚”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林金三成功嫁接培育了变异品种。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和科研人员的育种积极性,林金三还应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故判决林金三享有“红肉蜜柚”新品种权,驳回林金三的其他诉讼请求。果树所、卢秀敏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Lim Kim San在其生产果园中找到了可用于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并为后来的品种选择、品种权申请以及最终获得“红肉蜜柚”品种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林金三在果树研究所与外界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和提交给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申请书中,被列为育种者之一。于是,在本案“红肉蜜柚”的育种过程中,果树研究所一直将林金三视为* * *共育者。《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托完成或者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Lim Kim San作为“红肉蜜柚”的* * *育种者,也应该享有品种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中的一个共性问题,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本案的判决对于如何依法合理保护种源发现者和育种活动实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