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了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自身或委托代理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利益,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规划,优化选择各种纳税方案。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策略。欢迎阅读。
一、纳税人的规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的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个概念,纳税以法人单位为单位。居民企业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就其在境内外的全部收入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只对其来自国内的收入纳税。并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的标准很容易确定,所以规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所在地、董事会所在地和指挥监督权行使地为依据进行综合判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综合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计税依据
1.收入规划
收入确认金额是在收入确认的基础上解决金额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没有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按照买卖双方约定或者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一般根据企业与接受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减交易总额的,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合同收入总额;金融企业转让资产使用权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根据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
但在收入计量中,往往存在各种收入信用因素,在保证整体收入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比如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各种商业折扣和销售退货、国外运费、手续费、保险费、佣金等等于实际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商品销售收入时应尽可能考虑这些信用因素,以降低税基和税负。
2.扣除项目规划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的规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不超标的按实际数扣除,超标的只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多地计入工资薪金费用。超支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随着工资总额的增加,按工资标准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也会增加。因此,在降低所得税负担的同时,还可以增加员工的教育培训机会,提高员工福利,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业务招待费的规划。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其中,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该条规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这两种情况采取较低的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40%肯定是要纳税的,剩下的60%要看是否超过营业额的0.5%。如果超过了,就要对超出部分纳税。因此,企业应避免过度支出招待费。
(3)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规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额部分允许在下一年度抵扣,但是抵扣多久要看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这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所以从规划的角度来说,支出尽量在限额内。
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合二为一,按照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的一些业务推广可以将印有企业logo的礼品和纪念品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了广告的目的,又降低了成本。
(4)国外捐赠的规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然是定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基于会计准则计算的,所以可调空间大于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进行适当的捐赠,不仅对社会有所贡献,还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对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扩大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三,税率的规划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比原暂行规定降低了8个百分点。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两个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
1.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654.38+00万元。因此,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应纳税所得额,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
2.15%的税率适用于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需要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这一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产品(服务)范围,提高R&D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由此适用15%的低税率。
3.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减免。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积极争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支持,以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待遇。
第四,优惠政策的规划
1.优惠年份
合理选择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年限,使企业的优惠年限分布在企业利润最大的年份,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对新设立企业,年中开始经营,当年实际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的执行期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当年实际经营不满六个月,且能预测第二年经济效益好于当年的,可以选择第二年为免税年度,从而享受更大的利益。
2.投资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对不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为投资领域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不仅要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境等常规因素,还要考虑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因此,投资者应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区域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决策。
3.投资项目
现行税制对不同投资项目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国家实行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有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兴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和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同时,税法还对以下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可根据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3年内可减免所得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应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