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借用知识产权

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和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和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因此,商标权质押是一种基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担保方式。作为质押商标,出质人应负责维持商标的价值。因此,出质人可以在质押期间继续使用质押商标,并可以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权质押的,商标许可人在向商标局提交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时,应当附质权人允许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许可文件,或者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允许出质人有限行使商标使用许可权的协议。否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