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哪些县市开始合并了?
实行部长制
此次,我市将在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中积极推行大部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县市政府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探索职能有机结合的大部制方面迈出更大步伐。
意见说,政府机构改革要着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整合涉农部门和相关职能,完善为“三农”服务功能,积极推进农业大部门体制。
加强产业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整合经贸、信息产业、中小企业等单位职能,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加强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整合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单位及相关职能,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和文化市场统一执法,积极推进文化大部门体制。
整合交通、建设等部门相关职能,优化交通布局,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能,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整合建设、住建、规划、市政、城管执法等单位相关职能,加强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管理,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理顺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职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同级政府管理,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列为政府部门。
加强机构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单独设立组织部并纳入党委组织序列。
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
制度限制
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县市政府机构编制限额为:县级市政府机构编制24名,县级政府机构编制24名,市级政府机构编制20名。
根据意见,除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等,市政府不需要重复设置机构,其他机构可参照县市设置。
根据意见,县市政府机构统称为政府部门,不设部门管理机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除办公室外,统一为局。县、市、区政府的部门规格为科级。8人以下的部门原则上不再划分机构层级,人员较多、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可适当划分内设机构,一般为股级,内设人员不少于3人。
调整有参考。
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该合并的要合并,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要严格控制新设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审议和协调机构没有实质性办公室。
意见提出,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行政机构纳入改革范围进行清理合并。确需保留的,纳入机构编制,纳入改革方案报批。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进行清理规范,把行政职能还给政府部门。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以下调整和规范:将粮食、价格等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发改局;政策研究、外事、侨务、法制、金融证券、民族宗教事务等。由政府办公室承担(民族宗教事务较多的,也可单独设立民族宗教事务机构);知识产权工作由科技局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和国有资产管理由财政部门承担;旅游工作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贸易局合并,成立商务局;林业局与农业局合并,组建农林局;海洋与渔业机构可以与水利局合并;体育局可以和教育局合并。各县市区在制定机构改革方案时,可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其他调整。今后,县、市、区政府不得在机构编制限额外自行设置行政机构,也不得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
禁止突破的建立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不得超过中央和省规定的县、市、区政府机构编制限额。
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不超过县市区行政编制总量。同级可根据职能调整,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确需调整不同层级行政编制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格审批部门领导职务。县、市、区政府部门职位一般配备2-3名,任务重、业务范围广的综治部门可增加1名副职。具体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1-20人以下为1加1对,21人以上为1加2对,1加3对。
严格执行机构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务预算、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实名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
下个月底完成。
意见明确要求,县市政府机构改革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整个工作从现在开始进行,1结束前完成改革方案的备案和审批,2月底前基本完成。
要加强对政府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明各项纪律,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严禁突击提拔干部。
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理。
为确保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市委办公室要求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机构变动和本人岗位变动。机构改革期间,严禁擅自调整、提拔和超编干部,严禁发展党员和评职称。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私分、分配和变相转移财产;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编造债权债务;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或公款旅游。涉及合并、分立、调整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成立由原部门或单位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财产清查小组,负责组织对所有资金、财产和往来账目进行清查登记,并在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未作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财务和资产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机构改革期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的机构编制一律冻结。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增设机构、完善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等事项。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以及安置在编制和计划内的军队转业干部外,不得聘用和调动人员。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适用机构编制纪律处分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相关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机构改革期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档案保密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尽快解决。违反党纪、政纪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