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拒绝受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

法院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不予受理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二)不属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产权确认和知识产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上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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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2014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301件,为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良好作用。西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这些已确认的案件中,部分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慎重处理:

第一,诉讼标的存在权利瑕疵。一种是诉讼标的可能被查封、扣押,比如房屋可能归* * *,或者可能存在权利瑕疵,比如被查封;另一种是诉讼标的有其他权利人,比如* * *,或者继承确认的情况下有其他继承人。

2.确认申请人有身份缺陷。一种是可能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当事人本人的签名;另一种是当事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他人代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3.双方申请人提交虚假确认书。一种是当事人提出规避法律法规的司法确认,从而通过规避相关规定取得权利,比如规避购房限制、机动车数量限制等;另一种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虚构事实,* * *在其他情况下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不适合确认。一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立案时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的四种情形;

另一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调解纠纷,接受调解。比如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针对上述问题,西城法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严格审查申请人身份,确认是否属于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必须同时出庭。一方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司法确认程序终止,办理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经审查,调解协议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的,驳回申请。

二、严格审查诉讼标的的权利状况。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建立长效司法查询机制,如与民政部门沟通,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状况,银行查询有争议账户状况等。

第三,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协商,建立绿色通道,定期通报调解协议未确认的情况,既方便诉讼,提高诉讼与非诉的对接,又能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力求在源头上规避诉讼风险。

人民网-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