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如下
(一)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首次提出的,在《TRIPS协定》中再次强调,所有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成员都必须遵守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各成员的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与本国或本地区国民同等的待遇。如果是非会员国民,满足一定条件后也可以享受国民待遇。比如在版权保护方面,一个公民的作品只要首先在那个成员国出版,就可以在该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
该原则最初仅适用于国际有形货物贸易,后来通过TRIPS协议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惠待遇、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国民待遇原则解决的是国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最惠国待遇原则解决的是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其相似之处在于知识产权保护中禁止歧视或差别待遇。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本是指各成员颁布实施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最终司法判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应以该国语言颁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员政府和权利人知晓。
独立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对同一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是相互独立的。一个成员中知识产权的产生、失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中知识产权的产生、失效或终止。
(5)自动保护的原理
这是一个只适用于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指作者在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登记、提交样品、著作权标记等手续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㈥优先原则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赋予缔约国国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得到了《TRIPS协定》的肯定,解决了外国人因各种原因申请专利权和商标权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它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就可以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第一次向一个成员提出申请的日期可以视为向其他成员提出实际申请的日期。享受优先权的期限取决于不同的工业产权。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从第一次向成员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是6个月。
请点击输入图片说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