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有效期吗?

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协助执行完毕为限,没有有效期限制。

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国法院管辖范围内,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法中委托执行的目的是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扩展数据:

80万!安徽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开出最大罚单。

安徽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后,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变更全部无偿登记到第三人名下,导致该案654.38+07万余元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胜诉权利。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惩治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近日以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对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80万元罚款。

芜湖中院复议后,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据悉,这是迄今为止,安徽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

翟某因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向马某借款,马某诉至南陵法院。判决生效后,翟某仍拒不偿还,马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马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翟某在某文化公司享有的股权。

接到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全国企业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发现翟某并无此股权。经查,南陵法院于2017年8月8日冻结了翟某股权(标的金额为17万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并向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通知。

但该局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后,未经南陵法院许可,擅自解除冻结,将翟名下全部股份无偿登记给第三人。

虽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张根据其他法院的协助通知书履行了协助义务,并未擅自转让,但其相关函件不能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相抵触,也不能成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免责条件。

擅自解封、转让被申请人名下股权,致使654.38+07万元的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胜诉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南陵法院对该局处以罚款80万元,并责令其追缴其擅自处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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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80万!安徽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政机关给予了最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