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商法】知识产权法-作品人身权

一、作品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人身权的特点是:除发表权外,作品人身权的保护期是无限的;著作权的人身权具有排他性,原则上不得转让和继承。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开?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作品,但公众知晓不是条件。只要作者将作品置于公众可以知晓的状态,发表权就已经用尽。

2.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合法公开,发表权就不复存在。

如果作品被第三人以侵权的方式公之于众,因为著作权人没有?使用?,你不会认为发表权已经?用完了?,著作权人仍有发表权。

3.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假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权。

(1)转让原未发表的艺术或摄影作品。

(2)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制作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同样适用)。

(3)转让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

4.遗作出版权的归属

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未发表作品的,其发表权可以在其死后50年内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由原作品所有权人行使。

(二)签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签作品。

(2)决定署名方式,如实名、笔名。

(3)决定签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签名;

(5)禁止他人伪造签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名字或笔名署名他人作品。

(3)修改的权利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观点,会直接影响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所以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

修改通常是指对内容的修改。报刊杂志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删节不在修改权的控制范围内,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可以针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以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