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评陕西兰德公司诉张森、丁福林、蔡俊德案。
案例回放
2002年6月13日,深圳市常德公司、陕西秦岩公司、xi安兰德公司、张三强(张森之子)签订投资设立陕西兰德公司合同:公司经营范围为超音速、跨音速灭火技术系列产品和装置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维修,消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和安装;股东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帮助第三方从事上述活动。他们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并有义务致力于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究、推广和应用。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形成的产业化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后来兰德公司被工商部门注册成立。2002年8月8日,兰德公司聘请张森为其总工程师兼科学研究所所长。
2003年5月和6月,张森发布了四份文件,包括兰德公司关于修改原ZFCR-3LPII设计方案的通知。2004年6月,兰德公司形成了固定式燃气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ZFCR-3LPIII的设计文件。5438年6月+2005年10月,兰德公司向Xi市新城区科技局申请了固定式燃气超音速自动干粉灭火系统科研项目。2005年3月18日,张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长推力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本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设计人钱福康和专利权人张森,钱福康是集体名称。丁福林和蔡俊德在张森的领导下,根据他们关于超音速灭火技术的理论和思想,完成了ZQC-3超音速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丁福林具体设计,蔡俊德负责相应的文字文件。1999年3月25日,该灭火装置以北京华晨公司(张森等人创办)的名义通过了国家烟草专卖局主办的科技成果鉴定,张森将上述技术成果和实物移交给兰德公司。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丁福林、蔡俊德、张森在依兰德公司工作。兰德公司认为,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专利是张森在担任该单位总工程师期间开发的,应归其所有。张森辩称,涉案专利是1998开发的,属于非职务发明。兰德起诉后,丁福林、蔡俊德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认为争议专利应归他们所有。法院判决“长推力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陕西兰德公司所有;驳回丁福林、蔡俊德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评论
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的法律性质
专利权归属纠纷是指一项技术方案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后,他人对该专利权的归属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形成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焦点在于专利权应该归谁所有,举证在于谁主张,谁举证。由于属于确认之诉,宜在判决书正文中确认某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某个人所有。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判决直接以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主要是由于争议解决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变更登记。判决的两个主要文本表述都是合理的。兰德公司是职务发明引起的纠纷,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丁福林、蔡俊德认为,他是专利纠纷的发明人,参与诉讼,也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关于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这说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造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专利权的归属有三种可能,即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中的独立发明和* * *非职务发明中的同时发明。
三、关于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职务发明,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研究、设计、开发职责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西方国家称之为员工发明,反之亦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执行本单位委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辞职、退休或者工作调动后1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本案中,涉案专利技术在兰德公司提供的工作职责、工作计划、研究方向、研究条件、技术实验手段等方面完全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兰德公司所有。(知识产权报告作者:Xi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报告孙海龙姚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