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包括本系统内其他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轻工业集体经济是轻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销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不得侵占、挪用、非法占有或者转让。

企业的“财产总额”包括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各种形式的积累、各种专项基金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本条例和企业章程行使职权。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六条企业党组织依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企业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管理企业。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企业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取得《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法人资格后,可以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要按照章程办事。第九条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评估和财务审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第十条企业终止,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3)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要投资者、社会审计机构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安置职工。企业财产的清算和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执行;

(四)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组成善后工作组,具体落实联合工作组的决定,合理安排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企业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其全部财产。

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将企业资产无偿抽走或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级别调整。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平级。已经发生的等级调整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返还给资产所有者。如有损失,由移交的行政机关和接受资产移交的单位给予补偿。直到你诉诸法律。第十二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权。企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确定自己的经营战略,调整本行业或跨行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第十三条企业有权销售产品和购买物资。企业有自主选择供应商、采购生产所需物资、自主调剂物资的权利;有权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选择自己的商业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第十四条企业享有进出口权。企业有权申请进口自用设备和材料,出口本企业产品。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受委托企业有权参与谈判和与外商签订合同。

企业有权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并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企业留成外汇和企业付汇后应归还的人民币对帐和截留。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以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获得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方面,与外贸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在境外承包工程、开展技术合作或提供其他服务。第十五条企业有权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定价。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企业自主定价,但个别产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部门管理的除外。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合作等服务,由企业自主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