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解决
1,应该不是,根据: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3)缺乏鲜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脆”字明显属于上述(2),但未能满足通过使用获得的明显特征,容易识别。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标局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