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并被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

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有不特定人都有不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方可以善意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如自行研究、逆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承担不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不知道而无法实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项所称“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本项所称使用,是指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对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优化、改进,应当认定为“使用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项所称“保密义务”包括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承担的保密义务。另外,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获得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其对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帮助侵权:教唆、引诱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可以分为独占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和一般许可,所有的许可都应当签署,其中独占性许可和排他性许可也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在前款所列行为中,明知是商业秘密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