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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边贸易和投资概述
2004年,美国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为6543.8+0696.3亿美元,同比增长34.3%。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6543.8+0249.5亿美元,同比增长35.1%;自美国进口446.8亿美元,同比增长31.9%。中国有802.7亿美元的顺差。中国向美国出口的主要产品有机电产品、家具和灯具、玩具、鞋类、钢材、塑料及其制品、汽车及其零部件、服装、皮革制品和箱包、其他纺织产品、光学摄影器材等。从美国进口的主要产品有机电、光学医疗设备、油料饲料、飞机、塑料及其制品、有机化学品、棉花、木浆、杂项化学品、钢铁、皮革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美国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4亿美元,新签合同额3.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6543.8美元+0.2亿美元,新签合同额0.5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已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0.2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6543.8+0.9亿美元,签订合同额6543.8+0.8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美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97家,协议投资额6543.8美元+0.4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美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883家,投资总额6543.8+0.9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美国在华投资项目3925个,合同金额1217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9.4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美国在华直接投资项目45265个,合同金额9861亿美元,实际投资480.3亿美元。
二。贸易和投资管理体系概述
(A)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制度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的贸易法律体系包括关税和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法、贸易救济法、基于安全考虑的贸易立法以及许多对外贸易协定实施的国内立法。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其贸易法律体系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有效的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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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是成文法的具体实施或有效补充。国会通过的成文法可以在法律汇编中找到,其中大部分已被纳入美国法典19,而案例则包含在各种法律报告中。
以下法律构成了美国贸易法律体系的支柱立法。修订后的《海关税法》1930是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并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修改后的贸易法1974规定了非关税壁垒、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保障措施和301调查。修订后的贸易协定法案1979批准了东京回合谈判的结果,并将贸易救济、海关估价、政府采购、产品标准等成果纳入美国贸易法体系。1988综合贸易竞争法加强了行政部门进行贸易谈判和对不公平贸易采取措施的权力,全面修订了当时的许多现行贸易法,包括反补贴和反倾销法、1979贸易协定法和1974贸易法的301条款。
此外,与贸易相关的法律还包括《2002年贸易法》、《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和《乌拉圭回合协定法行政解释》(199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93)、《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和193。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的外国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
(1)投资申报审核立法
这部分法律包括《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总调查》、《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和《国防生产法》1950(俗称《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
(2)关于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的立法
美国对能源、矿产和渔业领域的外国投资有所限制。如1954的原子能定律,1920的矿物租借定律。
(三)与外国签订的投资相关协议
目前,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已达38个。同时,美国签署的许多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也涵盖了投资管理的内容。
(2)交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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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制度
(1)平均资费水平及其变化
除古巴外,美国给予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最惠国关税待遇。美国2003年加权平均关税水平为1.5%,2004年为1.6%。一些产品,如烟草、花生和奶制品、糖和一些鞋类产品,受到高达50% ~ 350%的关税保护。2004年,美国工业产品的平均税率约为4%。在当前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美国提出在2005年前取消所有工业品关税,并大幅度降低农产品关税。
(2)美国的关税制度
美国关税制度采用美国关税统一表,该表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大多数美国关税税率是从价的,但是一些进口产品,主要是农产品,需要缴纳从量税。此外,部分产品需要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也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
美国关税协调表中的关税分两栏列出,一栏包括最惠国待遇税率(美国称之为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税率)和特别优惠税率,另一栏列出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税率的国家适用的税率。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来管理和调控进口产品及其规模,但对于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如农产品,美国也采用关税配额。在纺织品贸易方面,2005年6月5438+10月1日,美国如期取消了纺织品配额限制。在政府采购中,WTO《政府采购协议》未涉及的部分受《购买美国货法案》1933管辖。其次,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等原因,国会授权行政部门通过许多国内立法对进口进行限制,如配额管理、禁止进口、征收进口附加税等。这类法律包括1972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和1962的《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国家安全);贸易法1974(支付余额)第122条等。最后,美国商业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的产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3.主要出口管理系统
(1)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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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推动美国外交政策,限制生化武器和导弹技术的扩散,保证中国部分短缺物资的充足供应,美国政府对部分产品实施出口管制。根据出口产品和政策目的的不同,出口管制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商务部、国务院产业安全局和财政部实施。
商务部工业安全局负责签发紧缺物资和两用产品出口许可证,其法律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79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负责管理国防产品和服务出口许可证,法律为《武器出口管制法》。
财政部负责通过出口许可证的方式对出口到受美国贸易和经济制裁的国家、公司和个人的货物进行管理,出口许可证的依据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对敌贸易法》、《联合国参与法》和现行的反恐措施。
(2)出口促进
美国的出口促进主要表现在出口融资、外贸区免税待遇、出口退税、对外销售公司部分海外收入免征所得税、贸易调整援助计划等方面。
①出口融资
美国进出口银行是官方的出口信贷机构。该银行通过一系列贷款、担保和保险计划向出口商和海外买家提供融资。在2004财政年度,进出口银行的预算可以提供大约116亿美元来支持出口。
②对外贸易区
根据1934对外贸易区法设立对外贸易区,对进入对外贸易区的外国货物和国内货物免征关税、仓储税或消费税。对外贸易分为一般贸易区和单独贸易区。
③退税
1930海关税法第313条确立了退税制度。根据这一退税制度,对进口货物或原材料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税费应在出口时退还。
④贸易调整援助
目前,美国的贸易调整援助包括工人贸易调整援助计划和农民贸易调整援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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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和企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它所依据的法律是由2002年贸易法A修订的贸易法1974的内容。2002年的贸易法案将这三项援助计划延长至2007年9月30日。根据修改后的法律,从2003年到2007年,除了允许部分医疗保险费作为税收抵免和对50岁以上劳动者的特殊工资差别补贴外,每个财年还可以提供2000万美元用于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此外,每个财年可用于援助符合条件的企业16万美元,用于援助农民的预算高达9000万美元。
4.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制度。
除了基本最惠国税率,一些国家还在与美国签署的互惠自由贸易协定下享受更优惠的关税安排。此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在美国单方面建立的关税优惠计划下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1)互惠自由贸易协定
2004年,美国完成与澳大利亚和摩洛哥的谈判,将自由贸易区协定数量增加到12个;此外,美国也是五个区域贸易安排的成员,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些互惠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根据各自的协定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待遇。为了实施这些贸易协定,美国国会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美以自由贸易协定法》等。
(2)优惠关税方案
除互惠安排外,美国还建立了一些单边关税优惠方案,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其中,最古老的是1976推出的普惠制方案。根据这一方案,来自135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650种产品享受对美出口免税待遇。2004年,阿尔及利亚和伊拉克被增列为普惠制受益国,而智利、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安提瓜岛、巴布达岛、巴巴多斯和巴林因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加入欧盟或脱离普惠制而不再享受美国的普惠制待遇。
类似的优惠安排包括《2000年非洲增长和机会法》,该法为产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产品提供免税待遇,《安第斯贸易优惠法》和《加勒比盆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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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相关系统
(1)海关系统
自2002年颁布安全措施以来,美国的进口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新规要求,运往美国的货物应在出发前向美国当局传输相关电子信息;美国已经与一些外国海港达成协议,对运往美国的集装箱中的货物进行检查。此外,2002年的《生物恐怖主义法》要求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注册,所有运往美国的食品船只都要提前通知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贸易救济措施
美国贸易救济制度可以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对进口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针对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调整进口的保障措施以及针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使用337条款采取的措施。出口贸易救济主要体现在301系列条款的适用上。
美国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体现在《美国法典》第1930编《修订海关税法》第四章、第19编第四章,具体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行政法规》第19编。总统可根据1974贸易法第201-204条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如果进口货物不存在不公平竞争,可以使用这种授权。对于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海关税法1930第337条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发布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进口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商品。
《贸易法1974》第301条是现行贸易协定下保护美国公司权益、扩大美国产品和服务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影响美国产品出口行为的主要法律。该法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和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程序。301条款的延伸适用表现为超级条款301和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条款301。301系列条款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具体实施。
(3)政治和经济安全措施对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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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政治和经济安全的考虑,美国政府可以限制或管理进口和出口,只要它们符合相关法律。这类立法包括:1977通过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授权总统在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冻结外国人在美国的资产,实施贸易禁运,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对敌贸易法》,布什总统于2004年9月1日将该法的部分授权延长1年,即延长至2005年9月65438+4日;药物管制贸易法;国际安全与发展合作法1985;“禁止与古巴贸易”和许多其他立法。
(3)投资管理体系
在美国投资基本没有限制,但是在以下相对敏感的行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1,航空
根据美国交通部的规定,外国公司购买美国航空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航空公司董事会中美国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外国公司收购美国航空公司的申请由美国交通部审批。
2.沟通
根据美国《联邦通信法》的规定,如果外国公民、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控制了美国通信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或者该公司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外国董事,美国政府将拒绝向该公司发放在美国开展业务的许可证。
3.船舶
在美国沿海和内陆水域经营的航运公司,外国个人、公司或政府在美国航运公司中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将被撤销沿海和内陆水域的航运权。美国航运公司未经联邦交通部长批准,将在美国注册的船只出售给外国公司是违法的,将受到美国法律的调查。
4.原子能
美国《联邦原子能法》对外国人参与原子能生产有严格限制。
5.金融
向外国资本开放金融受到联邦和州法律的监管,因为许多法律并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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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根据联邦国际银行法和州法律,外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这一领域会受到严格控制。
(四)主要贸易和投资管理部门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权力。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将很多职能下放给相关行政部门。与此同时,行政部门在工作中与国会主要委员会和私营部门咨询团体保持密切联系。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征收关税,由财政部和海关具体实施;二是进出口管理和服务,具体由美国商务部、农业部和海关负责实施。第三,外贸谈判主要由总统下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
1,国会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国会有权征税和管理对外贸易。因此,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结、关税措施及相关贸易措施的实施和修改,必须根据国会的具体立法或在国会特别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国会在贸易政策决策中的作用基本分为两个方面:贸易立法权和监督权。为了保证行政部门正确实施贸易法,国会要求行政部门定期向其咨询。国会还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每年提交大量报告,评估美国采取的贸易措施,以便国会了解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
参众两院有十多个处理外贸管理的专门委员会,其中众议院的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的金融委员会发挥着重大作用。
2、政府行政部门
(1)美国贸易代表
美国贸易代表的前身是根据1962《贸易扩展法》设立的特别贸易代表,1980年改为现名。美国贸易代表是总统内阁成员,是总统的主要贸易顾问、对外谈判代表和贸易发言人,具体负责促进和协调美国的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政策,并在上述领域实施与其他国家的谈判。通过几部立法,其责任和重要性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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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1988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国会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为以下机构或会议的代表:由总统设立的具有主导国际贸易的各种机构,所有以国际贸易为主题的经济峰会或其他国际会议。根据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以及337条款和301条款等可提起诉讼的不公平贸易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负责确定和协调机构资源。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世贸组织审议的所有问题的谈判负有主要责任。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03年6月进行了重组。撤销中国办事处和日本办事处,并入北亚办事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也有三名大使级副代表。
(2)商务部
商务部是美国负责外贸管理和出口促进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执行美国对外贸易法规,实施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政策;监督多双边贸易协定的实施;为美国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
商务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国际贸易管理局和工业安全局。国际贸易局主要负责促进美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行贸易统计,收集关税率信息;监督市场准入和美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消除外国市场准入壁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工业安全局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和解释美国军民两用产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政策,并发放相应的出口许可证。
⑶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一个联邦机构。其前身是1916年由国会设立的美国关税委员会(在1974年的贸易法中更名为ITC),对贸易问题拥有广泛的调查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判断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低于公平价格或补贴的进口而受到实质性损害;对侵犯知识产权等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总统有否决权);向总统建议,因进口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的工业部门应该得到救济。
(4)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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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税,并执行多达400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2002年《国土安全法》第402条,海关划归新成立的国土安全局,但此前法律授权给财政部的海关征税职能仍由财政部负责。
(5)协调机构
(1)贸易政策的协调机制。
美国政府部门和国会主要通过三个不同层次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即: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小组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前两个机构由贸易谈判代表担任主席。
65438-0993年,克林顿总统成立国家经济委员会作为最高级别的协调机构,直属总统领导,由副总统、国务卿、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等部门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和评估贸易政策审议组提交的贸易政策备忘录和特殊或有争议的贸易政策问题。
②投资政策协调部。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成立于1975,负责美国投资政策的执行,比如根据《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审查跨国并购。
上报外资委的并购案例材料应包括并购方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概况、拟收购的资产及未来规划。在收到申报后的一个月内,外国投资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批准该并购,如果它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审查,它也可以有45天的调查时间。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唯一标准是合并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该并购会威胁国家安全,该委员会将要求美国总统对该并购进行审查,总统将在15天内做出是否禁止该并购的决定。
3、私营部门咨询委员会制度
私营部门咨询委员会制度最初是在贸易法1974的第135条中规定的,并由贸易协定法1979和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88扩展,形成了目前由美国贸易代表管理的三级私营部门咨询体系。最高一级是贸易政策和谈判咨询委员会,这些代表由总统任命。中层由代表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其他部门经济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组成。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该系统的基本层,负责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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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该领域贸易问题的具体技术信息。中层和基层代表由美国贸易代表或相关部门领导任命。
第三,贸易壁垒
(1)关税和关税管理措施
1,高关税和关税高峰
美国总体关税水平较低,但部分地区仍存在高关税和关税高峰。目前美国超过平均关税水平3倍以上的高关税税目占总税目的7.5%,关税超过15%的税目占总税目的4.3%。高关税和关税高峰主要集中在纺织品和服装、皮革、橡胶、陶瓷、鞋类和旅游产品,这些是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主要产品,对中国产品影响很大。从鞋子、陶瓷制品等商品的具体类别来看,美国通常对价格高的产品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对价格低的产品适用较高的税率。目前,中国产品在美国低端市场占据较高份额,这使得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2.滑动税率
美国的关税升级更为严重。美国对矿物、贵金属和宝石的算术平均关税为初级产品0.43%,半成品1.17%,成品6.12%。纺织服装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初级产品7.17%,半成品9.21%,成品10.16%。以单一税目产品为例,非零售聚酰胺-6纺制的无捻单纱税率为0,未漂白或漂白的纯尼龙布税率为13.6%,化学纤维制成的针织或钩编t恤、汗衫税率为32%。上述产品的关税结构明显限制了中国向美国出口高附加值的半成品或成品,损害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合理利益。
3.关税配额
为了控制进口数量,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美国对部分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2004财政年度受关税配额限制的农产品包括几乎所有乳制品、糖和含糖产品、花生和一些花生产品、未加工烟叶和加工烟草、金枪鱼、大多数新鲜、冷冻或冷藏牛肉和棉花。对超出配额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如脱脂奶粉,平均关税水平为配额内2.2%,配额外52.6%。
(2)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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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进口
1962《贸易扩展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自行或应其他部门或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发起232条款调查,以评估相关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损害或威胁,并就此向总统提交报告,由总统决定是否对进口产品采取调整措施。从1980到现在,美国商务部已经完成了16的232条款调查。
虽然1962的《贸易扩展法》规定了确定某一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或破坏性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但由于标准不明确,总统和美国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在调查申请232条款的美国相关产业时无需提供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证据,这大大降低了启动232条款调查的门槛,而且很难区分申请232条款调查的企业的目的是防止国家安全遭到破坏还是避免与进口产品竞争。因此,中方希望美国谨慎使用上述措施,以免影响正常贸易。
2.输入限额
根据《乌拉圭回合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美国于2005年6月5438+10月1日取消了所有纺织品配额。但在具体实施上,美国仍有以下限制性措施。
2004年2月3日,65438+2004年2月3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2004年输美但超过2004年配额的部分进口纺织品的加工程序,表示这部分超配额进口在2005年6月6日+2008年10月6日配额取消后,不允许立即入境,而是每月按2004年配额的5%允许入境。此外,所有超配额进口都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报关资料,以确保5%的配额在所有产品中按比例分配,超过5%的部分将被延迟到下个月或以后才允许通关。延迟产品入境必然会增加进口商的仓储成本,阻碍涉案产品的及时供应。
此外,在缺乏符合双边协议规定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美国单方面认定中国纺织品非法转口,并扣减中国对美纺织品出口配额,极大阻碍了中国对美正常纺织品出口。事实上,根据中方调查,美方认定的中国非法纺织品转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对第三国(地区)的转口贸易,有相当一部分是中国企业正常出口到第三国(地区)的产品,被美国进口商与美国海关人员合谋转口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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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国与美国进行了多次交涉,但美国只是部分纠正了其错误做法。
通关障碍
1,部分产品通关要求不合理
美国海关要求出口商在进口产品清关时提供所有附加文件和相关信息。对于一些进口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或鞋子,所需的信息远远超出正常的通关。这些程序不仅繁琐而且昂贵,对出口商,尤其是小出口商构成了贸易壁垒。
在某些情况下,美国海关还要求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机密加工程序信息。比如外观由一种以上材料制成的服装,需要提供相关的重量、成分值以及每种成分的表面积,客观上导致了成本的增加。
此外,美国在2003年6月5438+10月发布规定,所有运往美国的眼镜必须随货提供“滴珠测试证明”,否则不予通关。美国海关规定的眼镜范围包括普通眼镜和太阳镜,作为样品通过快递邮寄的眼镜也不例外。
2.生物反恐法
中国赞同美国通过2002年6月颁布的《公共卫生与安全及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和应对法》(简称《生物恐怖主义法》)和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食品企业注册条例》所做的反恐努力。但担心上述措施可能产生通关速度变慢、企业出口成本增加、出口市场不确定性增加等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市场不确定性方面,根据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拒绝进口产品进入市场的报告,到2004年底,拒绝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总批次已达1815。中国对此表示关切。
3.集装箱安全倡议和24小时规则
为了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集装箱进行恐怖活动,美国于2002年6月5438+10月发起了“集装箱安全倡议”,与外国海关合作打击恐怖主义。截至2005年2月,23个国家或地区的45个港口承诺加入该倡议。2003年7月29日,中国还与美国签署了原则宣言,涵盖上海和深圳两个集装箱港口。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举措,美国海关于2002年6月31日公布了“24小时仓单预测规则”,并于2003年2月2日正式生效。该规则要求航运公司或非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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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运往美国的装箱货物抵达美国目的港24小时前,以电子方式通知美国海关每个集装箱的详细情况,以供海关核实。一些船公司不得不向托运人收取预测仓单的附加费,以转嫁增加的成本,这显然增加了通过海运集装箱出口到美国的成本。中国对美国的认同?
参考资料:
/gbtzhjbg.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