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负担行为和惩罚行为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民法中最重要的两种法律行为。这两个法律行为都是法学家创造的,技术性很强,贯穿整个民法。
一、负担行为和惩罚行为的含义
负担行为,也可称为债权债务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个人行为,如赠与行为,合同行为,如买卖行为。其特点是,一旦负担行为有效,债务人就有支付的义务,而债权人则有权基于合同或法律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使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处分是直接导致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具有物权法效力的行为,包括个人行为,如放弃所有权,以及合同行为,如转移所有权和设立抵押权。准物权行为是指以债权或无形财产权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二、负担行为与惩罚行为的主要区别
处分适用标的物特定性,即最迟需要在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生效时确定标的物,一个标的物只能被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并且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有效的处分行为是建立在处分者有处分权的基础上的。无权处分标的物的,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负担行为不是行为人有处分权的必要条件。出卖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物权行为应采取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必须有能为外界所认知的形象。第一,维护交易安全,避免让第三方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