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会计核算健全,实施查账征收并准确收取R&D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中国境内纳税人的居民企业。

2.企业规模不超过一定标准。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处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和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和当年没有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不得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低于0分。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综合评价得分的限制,直接确认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具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3)企业已获得省部级以上R&D机构认可;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法律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并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员工,兼职和临时员工全年必须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在职人员以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认定。兼职和临时工全年必须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R&D费用是指企业在R&D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9号)的有关规定收取。

(4)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总和。

(5)知识产权分类评估,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估;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估。

(六)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名列前五位的起草者。

(7) R&D省级以上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