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利润如何分配
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整体上已与市场经济融为一体,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水平,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净投资收益和净营业外收支。公司的税后利润是指公司当年利润减去应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涉及股东、债权人、员工、社会等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原则可以概括为:法定顺序分配原则;无盈余不分配原则,其目的是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和信用能力;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首先,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在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其次,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将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第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提取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最后,分红。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股息及其分配。所谓股利,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向股东分配一定数额和方式的利润。股息可分为红利和红利。股利是股东定期从公司获得的固定比例利润,股息是股利分配后剩余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在股利分配方面,一般实行“不盈利不管”的原则,即公司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中央企业利润分配
以2018为例,国务院SASAC监管的中央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9.1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7万亿元,上缴税金2.2万亿元。自2007年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来,央企利润分配大致分为四部分:一是依法缴纳25%的所得税;第二,25%属于小股东,这是央企股权多元化改革的结果;三是按《公司法》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留存收益的25%用于弥补过去一年的亏损和资本积累;四是母公司可支配利润的25%,即上市公司分红和全资子公司上缴利润。
在母公司留存的利润中,其用途如下:
首先是积累和再投资。
央企肩负着国家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任,需要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比如石油后续资源的勘探开发,大规模的电网建设改造,新产品开发,每年都需要大规模的投入。以2018为例,央企固定资产投资2.5万亿,是年利润的两倍多。国有利润进行再投资,形成新的国有资产。2006年至2017年末,中央企业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从4.2万亿元增加到17.62万亿元,国有资产规模持续增长,为国家积累。2006年至2018年末,中央企业上缴税收从7505亿元增加到1.7万亿元,净增近1万亿元。
二是补充国有资本。
由于历史原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投入不足,部分中央企业债务负担长期居高不下。2065438+2008年2月末,中央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5.7%,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5%。高负债率不仅侵蚀了央企利润,增加了央企经营风险,同时也给央企在集团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和重组制造了巨大障碍。
三是并购提升竞争力。
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包括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活动。从宏观上看,兼并重组有利于优化央企布局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从微观层面看,有利于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发展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从市场效应来看,并购可以挽救一些弱势企业,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并购重组可以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势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和中央企业主业集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整体竞争力。
中央企业通过在国际市场的并购重组,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央企在一带一路沿线承担了3116个项目。在已经开工或计划开工的基建项目中,央企承担了一半左右的项目,占合同金额的70%以上。石油石化、电信、航运、建筑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成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
四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长期以来,企业办社会、副业改制、富余人员安置、退休人员统筹、大型集体工厂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2006年至2016年,中央企业平均每年投入400多亿元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已经与市场经济融为一体,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解决国企的社会负担,让央企轻装上阵,实现与民企、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然而,由于解决国有企业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繁重的任务,必须增加投资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五是给国家分红。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企业经营收益进行再分配,充分体现了国有资本属于全体人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惠及全体人民的原则。2018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900亿元,其中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325亿元,一定程度上支撑了国家公共财政。
此外,国有股减持转社保,充分体现了国有资本收益分享。2017、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这次转会是第三轮。前两轮转让主要是针对国有控股企业IPO规模按10%的比例一次性转让,而本次转让是针对所有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国有企业和未上市国有企业,以及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2018年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完成18家中央企业股权划转,划转规模750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很多央企通过改制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其利润总额是扣除已缴纳所得税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收益后,可供国有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企业上缴资本利得的基数仅为央企利润总额的45%左右。按此计算,央企上缴国有资本的营业收入总额比例已超过10%。
国有企业红利的使用
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来看,全国国有企业2015328亿元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一是国有企业注资932.84亿元,主要包括用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369.52亿元,用于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的133.39亿元,用于公益性设施投资的82.42亿元,46.64亿元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成本,主要包括“三供一业”转移补贴486亿元、国企改革成本等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成本。三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充社保基金支出,2065.438+08年为654.38+0.329亿元。
具体来说,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是深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推进转型升级。
国资委(SASAC)成立以来,通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小而散”格局得到根本改变,国有资产逐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但国有经济布局仍需进一步优化。与国外跨国集团的产业价值链相比,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仍分布在传统产业和产业链低端环节。企业发展方式比较粗放,资源配置效率不够高,技术创新能力不够强,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知名品牌,特别是一批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当前,要优化国有资本功能和整体效率,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目标。进一步推进企业间横向联运和行业纵向一体化,发挥协同效应,优化竞争格局,完善劣势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
在央企转型升级层面,央企需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科技和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先进产能比重,加大新兴产业投入,尽快抢占市场先机。此外,中央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快“走出去”的步伐,积极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开展与国际跨国公司的合作与竞争,这些都需要国有资本收益的大力支持。
第二,解决社会历史包袱。
企业办社会,负担重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国有企业。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各级SASAC主管的社会职能机构约16600个,其中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管理机构约4900个,国有企业每年要承担社会职能1400多亿元。以剥离企业推进社会职能领域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民生工程。
当前,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成效显著。2018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和市属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深化教育医疗机构改革总体进度达到90%左右。消防事业单位分类处理全面完成,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序推进。
继续推进国企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改革成本的主体部分仍需企业承担。要用国有资本收益逐步解决国有企业的社会历史包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维护社会稳定。可以预见,随着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进一步改善,特别是国有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后,国有资本的经营收益肯定会进一步提高。
第三,支持国有企业科技创新。
创新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往往表现为大企业的竞争力,而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首先表现为科技创新能力。因此,国有资本收益向企业科技创新倾斜无可厚非,必须予以支持和保障。
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11以来,中央企业的R&D投入始终占全国研发总支出的1/4,中央企业累计有效专利和发明专利,年均增速超过30%。中央企业境内R&D机构约2600家,境外机构60家,全国性R&D机构700余家。其中,中国有90家国家级R&D机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占一半以上。2018年,国企尤其是央企实现了一大批重大创新。
因此,国有资本收益支持中央企业技术创新对于改善我国民生质量、提升国家国际经济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四,支持中央企业率先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
从社会效益来看,央企在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力保障市场供应、支持民生工程等方面也发挥了关键作用。能源企业全力组织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粮棉油肉糖盐企业积极组织资源,保持重要民生产品价格稳定;电网电信企业致力于“村村通”工程,农业企业加强“三农”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此外,国企在援疆、援藏、定点扶贫等国家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8年底,42个中央企业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县成功摘帽。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已完成投资决策项目63个,涉及金额6543.8+028.9亿元,有力促进了基础设施完善、特色产业发展、教育医疗改善、群众增收致富。
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要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关系,处理好企业自身积累与当期对国计民生贡献最大化的关系。深化国企改革,实践中不能鞭打快牛,更不能杀鸡取卵。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做强做优步伐,充分发挥活力和影响力,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做出更多更好的贡献。
(王江、分别在国资委研究中心和山东财经大学工作。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新常态下我国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目标及实现路径研究[18BJL047]”的阶段性成果,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