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求审判观察的思考

参与庭审观摩的几点体会

今天上午,我参加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杀人未遂)案的庭审。案情大致是这样的。由于怀疑妻子与被害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2月的一天,被告所在的村子里举行了一场葬礼。被告知道妻子和受害人要一起帮家里做饭,劝妻子不要去,与妻子发生争吵。后来被告人到被害人家中劝说被害人不要去,但被害人态度傲慢。相反,他说了一些讽刺的话,这引起了被告的愤怒。于是他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10多厘米的石头,朝受害人的头部扔去。当被害人的手从口袋里拿出东西时,被告人再次向其头部投掷,致使被害人倒地。随后被告再次向被害人头部投掷,并逃离现场。通过参加审判,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首先,我熟悉完整的审判程序。从我7月12到公诉科报到以来,参加了几次庭审,对审判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从庭审的规范性、庭审和公诉人的专业水平及其工作经验来看,今天的庭审效果是最好的,对我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为我下一步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觉得对不起被告家庭,担心留守妇女的处境。庭审开始前,我看到两个年龄相差不大的小女孩,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低声抽泣。他们流露出孤立无助的眼神,看着父亲坐在被告席上含泪的背影,不时看着审判台、公诉席和辩护人,乞求听到有利于父亲的声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妻子抱着即将走上囚车的丈夫,痛哭流涕。到现在,同情、后悔等情绪一直笼罩着我的心头:我很后悔,被告人,只要是三十多岁,年轻力壮,在农村是家里的顶梁柱,为什么会轻举妄动,冲动行事,不想想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独自走上犯罪的道路。我更担心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客观存在也是本案的原因之一。本案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他老婆带着两个孩子在家种地,打理家务,照顾双方年迈的父母,体力超负荷。晚上经常一个人呆着,委屈和烦恼无处诉说,感情缺失。如果异性在她有困难的时候主动照顾她,很容易造成感情出轨。每个人都有世俗的欲望,留守妇女也不例外,所以我们也不例外。比如囚车离开的时候,被告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跪在审判法官面前,当着很多人的面承认自己和被害人不是正当关系,自己和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乞求法官宽大处理。在古今中外男女羞于见人的情况下,被告妻子毅然暴露隐私,为丈夫求情。为什么我们会认为留守妻子对丈夫没有感情,为什么我们会认为留守妻子对家庭没有责任感?问题的原因是社会制度和农村农民的生活条件。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我们期望政府正视这些严重的实际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被害人的过错应当作为法定量刑情节。本案是由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本案中的受害者犯了两个错误。一种是与被告妻子通奸,双方结束正当关系后,有骚扰行为。二是被告人与他谈话时,无视被告人,说了一些难听的话,激发了罪犯的犯罪行为。认为在没有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没有犯罪行为,被告是不可能被隔离监禁的。虽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可饶恕,但被害人的过错应当是定罪量刑时不可忽视的因素。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被害人的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这与现实生活中大量被害人过错导致的犯罪行为正确定罪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被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处理。但由于法官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差异,实践中对于哪些情节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没有统一的标准,可能导致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本地判决与异地判决不一致,造成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其次,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仅将量刑视为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酌定情节,必然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相冲突,判决结果难以说服被告人,甚至会导致被告人的逆反心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因此,应将被害人的过错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将那些比较定型的酌定情节尽量明确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观察,正确量刑。同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本案并未当庭宣判,但我期待并相信法院最终会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