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律师费有几种方式。
1,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参照诉讼程序级别收费,即“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为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果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二审,二审判决是终局的,一般不能提起诉讼。但现实中,判决后有一个执行程序,即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为实现判决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即通常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应的,律师费也有三个阶段:一审费、二审费、执行手续费。
2.一次性费用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负责一审、二审和执行。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3.风险费用
风险收费是指判决、调解、和解执行前只收取少量费用,胜诉或执行给付后收取较高费用。收费标准是前期费用2000-10000左右,胜诉后是10-30%的金额。
以上收费方式由律师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总之,律师费的方式和数额由律师和委托人在一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案件如何收费,律师费多少,要和律师协商确定。
第二,律师费谁来承担?
1.国际上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用的承担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模式,主要以法国、德国、英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即在各种诉讼中胜诉方对律师的法定报酬和费用由败诉方支付;二是个人责任为主,特别适用为辅的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得出的法律结论,对律师费的请求作出单独判决;第三,各方承担主体责任,明确例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例如,日本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得不提起诉讼,他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
2.长期以来,我国承担诉讼费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局面。但是,在理论上,关于诉讼费问题仍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主要理由是:
(1)律师费是败诉方应该赔偿的间接损失。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条文和诉讼工作越来越复杂。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也是因侵权而遭受损失的一部分,无疑应该纳入败诉方的赔偿范围。
(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要求败诉方(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减少诉讼过度现象。如果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就不会轻易动起诉讼念头,迫使当事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除了上面提到的美国、日本等国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通常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给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此外,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也确立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则。比如,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不仅要“赔偿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还要向权利人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主要原因是:
(1)现有关于诉讼费的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理解为败诉方(过错方)承担诉讼费的法律依据;
(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必要行为,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的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3)我国现行相关规定没有完全统一律师收费标准,当事人和委托律师可以自行协商,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非常困难;
(4)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的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
我们大多数人认为律师费应该由败诉方承担的观点是合理的。近年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一些特定领域的纠纷律师收费作出了新的规定。比如《民法典》也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需要指出的是,律师代理费并未实际发生,不存在实际损害结果。债权人追偿债务时,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向债务人主张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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