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的类型及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一、国有资产、产权和产权界定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并认定的资产,或者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和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
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划分。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界定各类产权主体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界定产权的原则
我国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保证其他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产权标准的界定
(一)、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下列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事业单位以现金、实物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
2.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本和经营借款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作为增资部分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留给企业;
3、以国有企事业单位名义,用境内外借入资金全部投资或由其他单位全部借入的国有企业积累的净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5.《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实施前,国有企业从利润留成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以及“两则”实施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的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
6.在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占用企业的财产,但企业按国家规定用党费、团费、会费和活动经费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二),集体企业产权的界定标准
下列资产被认定为国有资产:
1.以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注册的企业,在货币、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全部归国家所有(包括数家国有企业合资经营),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筹集和投入的开办资金,按照上述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界定。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协议规定无偿授予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
2.国家对非国有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和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的资金和权益;
3、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的资产,属于国家税收应收税款部分;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的投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上述增值部分因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产权无法再追溯;
4、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利用银行贷款、国家贷款和其他贷款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只提供担保,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国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以转为投资资产。
四、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是区、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动词 (verb的缩写)产权界定的原因
占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且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凡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按下列情况界定产权:
1.与外方合资或合作经营;
2、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改制;
3、股份合作制改造或与其他企业合资;
4、合并、拍卖等产权变动情况;
5、兴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相关操作规程(二)
界定产权的程序
林青果
一、界定产权的程序
1.申请产权界定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产权界定申请书,并附主管部门关于合资、合作、改制和产权变动的批准文件,单位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主管部门受理核查后,申请人持主管部门批准的《产权界定项目核查申请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核查,出具《产权界定核查报告》和《产权界定核查报告说明》。
验证报告必须有以下内容:
(1)申请人注册资本或启动资金的来源;
(二)中国及其他单位在申请人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资产;
(3)申请人开发期间未偿还的贷款;
(四)申请人使用的房屋、土地和设备情况;
(5)申请人历年享受的税收减免和财政返还情况。
核查报告必须附有以下文件和资料:
(1)产权界定当月资产负债表;
(二)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
(3)享受减免税通知书或财政返还证明;
(4)贷款交易的账务处理;
(五)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明;
(六)国家或者其他单位的出资证明;
(7)企业有内部股份的,须有职工个人股份名册和权益卡;
(八)其他相关文件。
3、确认申请人根据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说明填写《产权界定申请表》,经出资人认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凭《产权界定申请表》向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产权界定验证报告及产权界定验证报告说明;
(2)产权核实必须附的文件和资料。
4.产权登记确认后,由主管机关出具产权界定确认书。产权登记机关根据确认函进行产权登记,颁发产权证。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相关操作规程(三)
——产权界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林青果
一、产权确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1)评估项目设立和确认的范围。
占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单位因下列经济行为将发生产权或资产性质变化的,应当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的核实确认:
1,资产和产权的出售、拍卖或转让、抵押;
2.企业整体资产租赁;
3.企业部分资产租赁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非国有企业;
4.企业被合并、关闭清算或破产清算;
5.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
6.与境外法人或自然人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7.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评估和立项程序
1,应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的单位应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者同意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1)资产评估项目登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或年检表);
(4)有房屋、土地评估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五)涉及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需提交董事会相关决议;
(6)资产评估具体经济行为的相关批准文件: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企业破产需要法院的民事裁定;股份合作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2.注册。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对资产评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表填写正确、提交材料齐全、评估基准日和评估范围选择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项目登记。
(3)评估和确认程序
1,应用。获得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核准的要求,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初审同意后,由其或委托评估机构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结果确认申报手续。
申请资产评估确认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资产评估报告;
(3)相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2.接受。资产管理部收到确认申请表后,立即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评估结果的验证和确认条件:
(1)资产评估项目已经立项;
(二)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委托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3)评估人员符合规定的要求。所有待评估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由评估机构的注册人员具体负责评估;
(4)评价目的明确,评价范围正确;
(五)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全面、细致、准确;
(6)评价过程和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七)评价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包括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准确性和适当性,所选用材料、数据和参数的真实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8)恰当选择评估基准日;
(9)各类资产的选择和评估方法合理、适当,计算准确,价值影响因素考虑全面;
(10)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适用条件明确、适当;
(11)资产评估报告书全面、充分;
(12)验资报告内容完整无误,所附资料齐全;
(13)资产评估报告应由至少两名合格人员盖章签字;
(14)资产评估报告应包含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3.核实并确认。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审核无误的,下发考核结果确认通知。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是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有核实确认结论的法律文件,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通知书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基价或计价依据进行相关经济活动。
资产占用单位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区资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核决定或核实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在实际操作中,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相应地,实际操作流程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判断并采取不同的程序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