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智力产品,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版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注册商标权利的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依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专有权利。

(五)植物新品种权,即由依法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授权使用的品种的专用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商号专用使用权。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同中国签订协定或者未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发表,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发表,受本法保护。

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