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户籍、人才相关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出台。
试点布局
围绕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根据不同改革任务,优先选择改革需求迫切、工作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城市群、都市圈或中心城市,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严格控制试点数量和范围。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实施和有关组织实施的涉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探索任务,原则上应优先考虑试点地区。
试验期
2021—2025
试点内容
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的配置效率
(一)支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探索。
合理划分土地管理权限,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的土地配置自主权。
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节余指标跨省调剂使用机制。
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一补一补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补充耕地全国统筹规模,严格检查补充耕地质量,做到占优补齐。
支持全区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
(二)鼓励优化工业用地供应。
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供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完善弹性出让年限制度。
支持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支持不同工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
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
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
(3)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存量土地盘活。
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详细评价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细化和完善城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采取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成本奖惩等措施,推动城市低效用地退出。
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利用现有土地,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先登记方式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4)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牢牢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耕地红线和农民利益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和使用权分离的实现形式。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入市改变用途。
在企业上市合规性的审核标准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一视同仁。
支持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转让市场体系。
(五)促进合理有序用海。
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一体化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体系。
统筹陆海资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
在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
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大都市区开展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和同城居住证互认,试行常住户口登记制度,实现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
支持建立以身份证为标志的人口管理服务体系,扩大身份证信息容量,丰富应用场景。
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的建设将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和城市运行管理提供支撑。
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住房供应、教师和医生等保障机制。
(二)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渠道。
引导用人单位坚持需求导向,采取切实措施吸引人才,在合同期内不以人才职称、学术职称吸引人才,不抢中西部、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的前提下,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统筹利用人员编制资源。
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岗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支持探索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政策。
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学历证书的有效衔接机制。
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把服务就业规模和质量作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
(3)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
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高级职称评审权。
加强创新型技能人才培养,壮大高层次工程师和技能人才队伍。
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和知识产权管理经营者评价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职称评审标准。
促进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力度。
充分发挥信用平台和信用机构的作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整合机制。
推广“信用易贷”模式,用好供应链票据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中小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贷产品。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坏账快速核销制度。
探索银行机构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的深化合作,开发多元化的科技金融产品。
支持数字人民币在零售交易、生活支付、政务服务等场景的试点使用。
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完善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普惠性。
(2)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
创新新三板市场股债结合产品,丰富中小企业投融资工具。
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探索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市场合作的机制。
(3)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
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对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实施标准化准入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属地原则,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应当合并。
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一)完善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
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
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管理方式。
支持通过许可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授权给中小企业。
完善技术要素交易和监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进入。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容错纠错机制。
(2)改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探索重大战略项目、重点产业链、创新链创新资源协同配置,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改革科技项目征集、立项、管理和评价机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定制化产品研发,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
(三)推动技术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业分支机构,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
完善风险投资的监管体系和发展政策。
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融资。
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依法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
探索建立数据元素流通规则
(一)完善公众* * *数据访问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 * *数据共享高效协调机制,支持打造公共* * *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推进公共* * *数据采集、整合、有序流转和共享。
探索和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服务和安全的管理制度。
优先向社会开放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
探索政府数据授权运营。
(2)建立和完善数据流通和交易规则。
探索“原始数据不离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在保护个人隐私、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步骤、有序推进数据流转在部分领域的应用。
探索建立数据使用和用量控制体系,实现数据使用“可控、可测”。
规范和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纠纷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步探索数据资产化服务发展。
(3)拓展标准化数据的开发利用场景。
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
深化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开展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
在金融、健康、电力、物流等重点领域,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打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放的创新生态,推动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数据互联、政企数据融合应用。
(4)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推动完善数据分类安全防护体系,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探索完善个人信息授权使用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制度,探索制定大数据分析和交易禁止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探索控制数据跨境流动的方法,完善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资源环境市场体系建设
(一)支持完善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
支持试点地区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提高中长期电力交易签约质量,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按照股权多元化原则,加快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革,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自主化、规范化运作,实现电力交易组织和调度的规范化。
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革,逐步构建储气辅助服务市场机制。
完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勘查区块严格退出机制,探索储量交易。
(二)支持绿色要素交易机制建设。
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在线利用的基础上,支持试点地区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排污权、能源使用权、水使用权等交易机制,探索推动绿色要素交易与能源环境目标更好衔接的途径。
探索建立碳排放配额和能源使用权指标有偿获取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探索发展资源环境股权融资。
探索建立绿色核算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政府、企业和个人绿色责任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