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属于什么法庭?

法律分析: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但是,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设立的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的任免,按照NPC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组织、职权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依法属于自己管辖,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NPC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申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