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法
第一,如果要确认李的94专利是职务发明,根据本案的情况,你认为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原告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1.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
2.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要认定李是职务发明,必须有证据证明:
甲单位与李未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订立任何合同。
李是通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可以是下列之一:
(1)在自己的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所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c李利用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可以具体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第二,你认为本案的94专利是职务发明吗?为什么?
我认为本案的94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理由是: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根据你所说的“本部门同意了李的请求”,因此,即使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发明,也应属于其个人专利。
第三,在不考虑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性质之争的情况下,本案94项专利能否归原、被告双方所有。
专利权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如果谈判成功,自然可以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