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及激励政策
根据《沈阳市科技企业R&D费用后补助专项实施细则》,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次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次年给予最高补贴65438+万元。补贴资金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年度R&D费用小计-R&D费用加优惠明细表扣除额。对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次年给予20万元补贴。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新落户我市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可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5,438+00%;
(五)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下同)R&D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8)企业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