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第三条淄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星火奖。?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是本市科学技术的最高奖项。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一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创新,实现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每年不超过2项,不得空缺符合条件的人选。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为促进本市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每年授奖金额不超过5项。?第十届市科技进步奖:?

(一)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技术发明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从事标准、计量、信息、科技管理等基础科学技术工作,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合作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教学、人才培养和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符合省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他科技项目在本市的实施和应用。第十一条星火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区域综合技术开发、星火计划管理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星火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第十三条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30日前发布公告,申报科学技术奖并予以公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也可以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的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第十四条申报市科技奖应当提供科技成果的鉴定证书、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第十五条有技术权益争议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申报市科技奖。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三审和异议期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30万元。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星火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