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

《知识产权协议》由7部分组成(包括73个条款)。除知识产权的实施在第三节中单独说明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般原则和基本原则

这部分是***8。

各成员应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并可确定在各自法律体系和实践中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协定》的规定,各成员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协定》所要求的更广泛的保护,但这不是义务。

各成员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不得损害其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项下的义务。

《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各成员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给予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的权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能是国民待遇的例外。

鉴于世贸组织的“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单独的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协议》在协议中特别注明了“国民”一词。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的关税地区时,它应被视为在那里有一个住所或实际有效的工商机构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WTO成员为主权政府时,“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列保护标准,是这些条约成员和所有WTO成员的国民的自然人和/或法人”。因此,《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家”一词不仅适用于上述公约的成员,也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成员。这样,世贸组织中的单独关税区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个只对主权国家开放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根据《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解决本国国民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这对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十分有利。

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一成员向第三国提供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但这一原则也有许多例外,具体体现在:

1.司法协助或执法等方面的国际协定的优惠。,但这种优惠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而是一般的优惠。

2.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中的互惠保护。

3.《知识产权协议》中未规定的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媒体的权利。

4.在知识产权协议生效之前,现有的优惠待遇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个普遍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获得或维持的多边协定中规定的程序。

(3)权利穷竭原则问题。

所谓“穷竭主义”,是指一旦一个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出售了该产品,他就失去了(用尽)该产品在特定市场的后续流通权,即他无法控制销售者是否再次在该市场销售该产品。

《知识产权协定》不允许成员国在解决彼此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时,使用该协定的相关条款,以权利穷竭原则处理知识产权问题。

(4)其他原则

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应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转让和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互利,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并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各成员在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法规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和营养,维护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共利益。各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

根据这两项原则,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自己的知识产权立法或相关法律(如技术进口条例)中限制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中滥用知识产权或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以维护自身的经贸利益。

二。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

《知识产权协定》从第9条到第40条规定了七大类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

(1)版权和相关权利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享有其著作权被人们认可,并防止其作品被歪曲或破坏性篡改的权利。具体包括:(1)作品是否公开的决定权;(二)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权;(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受歪曲、篡改或其他改变或减损的权利。作品的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和发行权;(二)表演权;(3)游戏权;(四)展示权;(5)改编权、影视录像权;(六)翻译权;(七)注释权和编排权;(八)编辑权;(九)其他作品的财产权。

广义的著作权不仅包括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包括与作品有关的权利(也称作品邻接权)。

《知识产权协议》中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范围是:

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和艺术”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形式或表现方式),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歌词、电影、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编译。

3.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媒体。

著作权保护期自作品被授权出版(或完成)的日历年年底起不少于50年;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应至少保护50年;媒体的权利至少应该保护20年。

(二)商标

商标是指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包括名称、字母、数字、图案、颜色组合等等。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所有第三方未经所有人同意,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来标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

驰名商标应受到特殊保护。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因推广而在成员地域内获得的知名度。

商标的首次注册和每次续展期限不得少于7年。商标注册应该可以无限期续展。以商标未使用为由撤销商标注册的,条件是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

商标所有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该商标,并有权与该商标所属的业务同时或者不同时转让该商标。

(二)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用于表示商品原产于一成员境内,或来自该成员境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实质上归因于地理来源。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包括三种可能的方式:1。缔约方的领土,如法国香水;2.境内的一个区域,如中国东北的水稻;3.境内某一区域的地方,如庐山云雾茶。

根据《知识产权协定》,各成员应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包括拒绝注册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标或宣布注册无效,以防止公众误解商品的真实来源或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该协议规定,各成员应采取措施,防止葡萄酒和烈酒专用地理标志的使用被用于原产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3)工业设计

《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外观设计,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受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者有权阻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受保护外观设计的纺织品。工业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

纺织品设计因其周期短、量大、易复制而受到特别重视。根据《知识产权协定》,为保护纺织工业品外观设计而设定的条件,特别是在费用、审查和公布方面,不得影响对这些外观设计的保护。

(5)专利

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适合工业应用,都可以申请专利。但是,如果某些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对许多人的生命和健康、动植物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成员可以不授予专利。此外,不得授予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动物和植物的人工繁殖方法,不包括非生物和微生物的动物和植物的人工繁殖方法。但是对于植物新品种,如果不允许申请专利,就必须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有效保护。

专利所有人对该专利享有专有权。对于产品,专利所有人有权阻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为上述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产品;就方法而言,专利权人有权阻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该方法,并有权为上述目的使用、销售或进口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的保护期是从提出申请之日起,至少应持续20年。

各成员的法律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授权而使用专利(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即强制许可或非自愿许可。但这种使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如以合理的商业条款要求授权而未能成功,并支付合理的报酬。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衬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一部分或全部集成在衬底之中或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其中集成电路中只有两个或更多个元件(其中至少一个是有源元件)部分或完全互连,或者上述三维配置是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

各成员应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分发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销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另外,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商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其行为不视为违法。但是,如果他在被告知侵权后出售剩余商品,他有责任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费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至少为10年。

(7)保护未披露的信息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实验数据。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分类在以往的国际公约中从未出现过。

知识产权协议保护的未公开信息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是保密的;(2)因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三)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合法拥有该信息的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该信息。“违反诚实商业行为”是指违反合同或违反信托。为获得药物或杀虫剂的上市许可而提交给政府的机密信息也受到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使用。

(八)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如强制性一揽子许可。成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相关成员还可以就正在进行的反竞争行为和诉讼进行磋商,并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三。知识产权的获取和维护及相关程序

1.各成员可要求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的条件之一是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履行合理的程序和手续。

2.各成员应保证在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条件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内授予或注册相关的知识产权,以避免不合理地缩短保护期。

3.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

4.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相关程序,以及成员方法律中的行政撤销及相关异议、撤销和注销程序,应遵循《知识产权协定》中“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一般原则。

5.一般情况下,按照上述任何一种程序作出的最终行政裁决,都要经过司法或准司法机构的审议。但是,如果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只要行使这一程序的理由可以按照无效诉讼程序处理,成员就没有义务提供对这一行政裁决进行复议的机会。

四。预防和解决争端

各成员实施的与《知识产权协定》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局判决和行政终局裁决,应以本国语言公布,并及时通知知识产权理事会。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成员向一个组织通报立法,视为向另一个组织通报,无需重复履行通报义务。

因执行《知识产权协定》而产生的争端应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

动词 (verb的缩写)过渡安排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一个过渡期。

发达国家过渡期为1年,从1996 65438+10月1开始全面实施。

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该协定除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之外的大部分知识产权条款生效之前有一个额外的4年过渡期,过渡期持续到2000年6月65438+10月1。但是,它们必须遵守维持现状的要求,即在过渡期内,它们不能以任何导致与《知识产权协定》更大不一致的方式改变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那些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将产品专利保护扩大到目前不被视为保护对象的技术领域的发展中国家成员,还可以获得另一个5年的过渡期,即在2005年1之前可以不符合《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

如果来自经济转型国家的成员仍在进行其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构改革并遇到特殊困难,他们还可以在执行《知识产权协定》方面获得四年的过渡期,直至2000年6月65438+10月1。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过渡期最长。在履行《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义务时,它们享有11年的过渡期,直至2006年的1年。在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合法请求”下,这一期限也可延长。

不及物动词其他条款

世贸组织成立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监督《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特别是监督所有成员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为成员提供谈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