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有以下几种投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货币: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为其自有资金或由其管理和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自己的或者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能够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
(2)不能完全控制的财产、已抵押的实物、短期出租给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投资。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6.产权出资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确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