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职务侵占违约金怎么算

侵占30万工作岗位一般判3年以下。

1,金额较大:超过1.5万元但不足1万元(三年以下);

2.数额巨大:654.38+0万元但不足654.38+0.5万元(3-654.38+0年);

3.数额极其巨大:15万元以上(10年以上)。

一.概念和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对象元素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性组织,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学校、医院、社团、居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单位财产”不仅指单位“拥有”的财产,也指单位“持有”的财产。包括:(1)、已经由单位占有、管理,归单位所有的财产。(2)本单位所拥有的债权,虽未占有或支配。(三)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邮局邮件等他人财物。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专门规定。

2.客观要素

行为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这个演员利用了他的地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掌管、管理或者处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能力”是指分配、安排和使用单位财产的决定性权力,一般在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和处分本单位财产的具有一定控制权的人,如库管员、会计、出纳等。“处理权”是指你不负责公司财产的管理,但你因工作需要,有权领取、使用或报销本单位的财产,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自己对工作环境的熟悉和出入的便利,侵占了自己没有支配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应当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2)“侵占”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单位的财产,应当作广义解释,不以合法占有为前提(不同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先合法占有单位财产的行为,还包括侵占、盗窃、诈骗等行为。

(3)挪用公款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处理、使用的本单位的财物直接占为己有。

(4)盗窃非法占有

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在行为人合法管理单位财产的前提下,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果是公司的库管员将仓库里的产品偷出来带走,那么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就是在押运过程中偷了被押运的人民币。

(5)欺诈性非法占有

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比如购销人员伪造、变造单据冒名顶替财产,商务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6)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以各种借口私分公司和企业财产等。,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应予追诉。

上海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大于654.38+0.5万元但小于654.38+0.0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职务侵占数额为65438+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4.主要元素

掌管、处理和管理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人。比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任命的在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本罪的认定

1,因单位拖欠工资,并侵占单位财物。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其合法收入,与单位发生纠纷,但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主观上只是想返还其应得的利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这种行为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但如果单位在支付相应报酬后仍侵占本单位财物且拒不归还,则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如果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毕竟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是违法行为,不应该提倡。

2.承包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如为个人购房、买车等,占用、控制承包单位的资金和财产。一般认为,在合同管理中,承包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对单位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只要承包人按照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就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但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将遭受严重损失,恶意挥霍承包企业财产的,在承包期届满时将无法支付承包费和返还承包企业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予定罪处罚。

3、个人投资但隶属于集体企业

目前,有许多小企业,由个人出资,热衷于以集体的名义经营,或申请相关资格,或开拓市场。企业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产进行处分,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因为,从这类企业的设立来看,投资者本身都是出资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企业还是投资人自己所有,投资人谈不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数情况下是隐藏和转移企业利润,应该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

出资人以外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