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其无罪、减轻其罪行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集中在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只就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论和辩护,无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都只围绕刑事实体法律进行。关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充分的肯定。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要求补充或者重新启动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13)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基本上是一种无效的辩护方式。比如对于非法证据,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刑讯逼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辩护作用也很小。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被刑讯逼供所作的供述,人民法院往往采用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据(即公安机关书写盖章证明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因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为言词证据有效。这就和张三向李四借钱,张三自己的文字证明他没有向李四借钱一样荒谬。不包括非法物证,使得非法取证的程序性抗辩几乎没有意义。这应当引起立法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今后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责任。除了辩护律师负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外,有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协助刑事司法的责任,包括防止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律制度、帮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教育和感性的实现等。辩护律师支付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干预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出发,采取积极行动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的实体。按照辩护律师的一般职责,似乎应该正面回答。但这样做其实和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协助刑事司法的一般责任是有关系的。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辅助人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辩护律师的直接责任,只能是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真相,没有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真相、查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真相的义务。(14)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全面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且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性质、地位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使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