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所有风险中最严重的表现。

1.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充分设计了拟设立的企业,是否充分了解和规划了企业的设立过程,是否充分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发起人本身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直接关系到拟设立的企业能否有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和确定违约责任的过程中,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焦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当任何一方的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契约发生变化,一方的利益受到这种变化的威胁时,风险就来了。因此,作为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合同是动态的,当事人通过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的财产所有权或类似的所有权关系。

在实现最终静态所有权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所有权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获取或实现存在障碍时,根植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会显现。

3.企业M&A的法律风险:M&A是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企业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于被并购方来说,法律风险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并购中。企业并购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操作复杂,社会影响大,法律风险隐患高。近年来,国内外知名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预期不足导致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如TCL并购汤姆逊、阿尔卡特:

2004年,TCL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希望通过收购这两个有实力的海外品牌,可以提高TCL集团的美誉度。同时也可以获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核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发展也可以帮助TCL形成规模经济。在连锁效益下,TCL集团彩电和手机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强势地位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回报,这正好弥补了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暂时带来的巨额亏损。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后不久,行业的趋势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根据TCL集团2005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TCL集团在此期间亏损4.46亿元人民币。前三季度亏损总额达到65,438+0,654,38+0.39亿元,现金流为7.87亿元。

继M&A之后,TCL集团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欧洲运营成本高,尤其是员工成本高。“不招人,不裁员”的局面让TCL很无奈。在合并之前,TCL并不关注欧洲劳动法。欧洲裁员补偿标准全球最高。除了法定的补偿,员工还会要求一些额外的补偿。裁员10以上的,补偿金额由管理层和工会协商决定。根据当地法律,该员工还享有三个月的通知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支付工资。由于谈判一直非常艰难,到2006年5月TCL更换欧洲团队时,与工会的谈判仍在进行,当时的局面难以控制。

4.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创造和智慧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需要相关法律作出特殊规定。大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不重视知识产权的深度保护。从解决法律风险的成本来看,阻止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经济。

5.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在中国,与人力资源相关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从招聘、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到员工离职,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任何企业的不守法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而这个问题处理不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叠加,导致社会矛盾尖锐复杂。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量不断攀升,出现了劳动争议的“升级版”——群体性事件。比如:

2008年6月25日+065438+2008年10月25日下午5点50分左右,广东东莞汤种镇凯达玩具厂发生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500多人砸警车,5人受伤。

2008年6月9日65438+2008年2月9日,中国皮具之都狮岭镇人民政府成立劳动争议应急指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组织指派维稳力量处理劳动争议。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区出台了《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2009年9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妥善处置了一起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如何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越来越重要。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可能导致的未来利益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体现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企业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或因涉税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将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比如中国人寿就因为发行证券信息披露造假被起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98。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根据重组协议,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负责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全部债务和责任。2003年6月5438+2月17日和6月5438+08日,中国人寿分别在纽交所和港交所上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为每股65,438美元+08.68美元。2003年2月29日,股价达到最高点每股34.75美元。

2004年2月3日,《彭博新闻》报道了中国国家审计署所谓审计结果的一些细节。同一天,新华财经网在其报道中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发现了涉及数十亿元人民币的违法行为。结果,2004年2月5日,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股价跌至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国人寿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被起诉。

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股票的美国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收集了2003年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他可以向法院登记加入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提起集体诉讼。这家公司提交的诉状称,中国人寿发布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故意遗漏重要事实,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他还指控中国人寿及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违反了1934《证券交易法》第10(b)节的规定,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显示此前媒体的大部分夸大报道与审计报告不符。审计报告指出,发现的违法问题只涉及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涉及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要承担罚款,金额为865438美元+0.5万,相对于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来说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随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有关审计结果主要内容的Form 6-K报告,中国人寿股价也从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上涨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8年9月3日,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作出信息披露欺诈不成立的判决。

尽管如此,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得出结论:中国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时,应学习国外的游戏规则,加强与海外市场的沟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然而,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一些中国公司因各种原因被海外投资者起诉,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对中国人寿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或重要事实遗漏的分析,将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理解美国法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尽可能及时、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避免可能的诉讼。

比如长虹公司以红股方式违规上市法人股。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开始公布配股招股说明书。由于当时普遍低迷,配股比例较高,长虹的配股并没有完全售罄。4400万股配股中,65,438+065,438+0万股由承销商中国经济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开”)和上海金融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上财证”)承销。8月15日,长虹公布分红派息当日,上交所核准长虹转送红股上市,定于8月21日与社会公众股红股一起上市流通。8月21日至8月23日上午的两天半时间内,主承销商用自有账户卖出红股4210000股,收益43.757亿元,其中8月21日用自有账户卖出红股800000股,占认购开盘价总成交量的81%。

同时,8月21日上午,上财证券还利用自有账户将70万股转增红股全部卖出。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立即对上交所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对长虹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中国证监会查明,长虹公司以红股方式违规上市法人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指出,上交所和国开行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法人股及其转让的增量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相关规定;违反股票市场涉及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规定。

中京开作为主承销商,仍存在违规推进权益转让平衡、利用A、B字头账户买卖长虹股份420余万股等问题。证监会还指出,上财证券担任副主承销商,也违反了证监会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长虹公司作为本次配股发行人,在得知长虹法人股转红股并上市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为了严肃证券法纪,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经研究决定:

1.对上交所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纪律处分。

2.中国经济开发银行取得的违法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后,剩余2506.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中国经济发展银行持有的3971659000股转让红股尚未流出锁定;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责成其整改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关于自营使用A字头账户,证监会将对其他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上财证券违法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后,剩余406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责成长虹公司整顿内部证券事务,切实规范信息披露。

5.对于其他投资者转让的红股,由于其中一部分已经上市流通,其余部分可以继续上市流通。

6.证监会公布长虹事件处理决定三天后复牌。

例如,中国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破产案。

曹于2001年底获准在新加坡上市,经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从事石油套期保值业务。但在此期间,陈九霖行长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石油衍生期权交易。5438年6月+2004年2月,曹新加坡公司因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4亿美元,并很快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巴林银行破产以来最大的投机丑闻。

2005年3月,普华永道新加坡在各种怀疑下提交了关于这一亏损事件的首份调查报告。报道称,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亏损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对未来油价走势的误判;公司未能按照行业标准评估期权组合价值;缺乏期权投机的基本风险管理措施;管理层尚未准备好实施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则和控制。

排除一些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可避免的技术性原因,从普华永道的报告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曹在期权交易业务中的决策和整个交易过程都忽略了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终的巨额亏损就是不按制度办事的结果。这一事件引起了政府、企业和理论界对内部控制实施和完善的思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比如EnronCorp。美国安然能源公司破产案ENE,曾位列世界500强第16位,连续四年获得“美国最具创新力公司”称号,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2001年度全球最受好评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总资产达到618亿美元;其性能甚至超过了IBM和AT & amp;测试这些市场表现优异的公司。然而,即使是这样一家曾经“业绩优异”的巨头公司,也因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关联交易虚增营业额和利润而涉嫌做假账,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最终破产,成为史上最大的公司破产案之一。

例如,安达信的非法欺诈导致了巨额罚款。

1913安德森公司由美国芝加哥的亚瑟·安德森教授创立,经过88年的经营,在全球8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85000名员工,在全球拥有65438万家大客户。曾是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然事件被揭露前后不到几个月,这家“百年老店”就被毁掉了,真是发人深省。

自安然公司成立以来,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安达信不仅负责其审计工作,还提供咨询服务。利润驱使安达信帮助安然伪造。随着安然事件的曝光,安达信的一系列欺诈行为相继被曝光。2001年,安达信两次因违规操作被处罚。一个是关于在审计美国废物管理公司期间提供虚假和误导性的审计报告。在1992至1996期间,安达信“明知故犯”、“不计后果”地为美国废物管理公司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审计报告,虚报收入654.38+043亿美元。华盛顿联邦法院判处安达信“欺诈和伪造账目”。

除了罚款,其中三名合伙人还被判处五年禁止从事审计工作,另一名被禁止一年。2001年春,安达信被法院勒令向阳光公司的股东支付65438+1亿美元,原因是其为负责其审计的佛罗里达州家用设备公司阳光公司做假账。

比如帕玛拉特财务造假导致破产;

帕玛拉特是意大利第八大企业。帕玛拉特成立于1961,是一家拥有40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以食品生产闻名于世。在债券市场,帕玛拉特是一个重量级客户,他过去背负着巨额债务。由于该公司声称拥有雄厚的现金储备,不良信用并未引起投资者和有关方面的重视。帕玛拉特危机爆发于2003年6月中旬。由于该公司突然宣布无法偿还到期价值为654.38+0.5亿欧元的债券,审计师和银行对其财务状况保持警惕;真正的恐慌始于有人声称不可能还清开曼群岛约5亿欧元的共同基金。帕玛拉特股价连续几周下跌,在65438+2月下跌了87%。2003年2月27日,65438,帕玛拉特向帕尔马地区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获得批准。

财务欺诈是导致危机的罪魁祸首。经过初步调查,意大利检查人员表示,在过去的15年中,帕尔马拉特的管理层通过伪造会计记录和虚增资产的方式,编造了高达162亿美元的累计负债。诈骗的目的无非是两件事。一是隐瞒公司长期扩张造成的严重财务赤字,二是将资金从Palmarat(其中Tanzi家族持有565,438+0%的股份)转移到Tanzi家族完全控制的其他公司。

难怪美国通用电气企业(GE)前总裁杰克·韦尔奇(Jack Welch)在被问及最担心什么时表示:“其实我担心的不是GE的业务,而是有人做了一件从法律角度看非常愚蠢的事情,玷污了企业的声誉,毁了企业。”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根据现代企业的六大职能——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企业实际经营中法律风险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的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未经法律论证而被迫承担法律后果。比如有的企业违规拆借资金,对外提供担保,产生法律风险。

2.做生意是违法的。一些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如违法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导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和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合同导致经济纠纷的,将起诉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部分企业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导致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薄弱,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完善,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对。

以上是从一般企业出发,分析企业法律风险的常见原因。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法律风险的成因上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原因:

1,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过于集中,直接导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得制衡机制无法有效发挥。另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使得国有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执行上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最终是人治优于法治,政治权力大于法律权力。

2.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无法形成有效约束。一些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企业决策、执行、监督职责不清,运作不规范。没有有效运行和相互制衡的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缺乏制度保障。这些都是和国企的特点分不开的。无论是内部监事会还是外部监事会,监管不到位都是因为名不副实,责任与能力不匹配,责权利不对等。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由于制度的落后,流于形式。虽然《公司法》第18条、第45条、第52条、第68条、第118条均有关于职工参与制度的规定,但其局限性使得职工董事、监事的人数在确定职工人数、发挥其权力、提供信息反馈等方面落后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3.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独立性。现在不知道独立董事是决策者还是智囊团。如果他们是决策者,为什么不为决策失败承担责任?如果是智库,为什么要强调他们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制衡?现在有的独立董事只是花瓶,有的成了人间董事。

4.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一些国有企业不重视企业法制建设,不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不知道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依法经营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完善,一些关键环节存在管理漏洞。

5.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决策缺乏论证审查。许多国有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没有配备专职法律人员。一些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决策前期论证工作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学。他们不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仅凭少数人的意志和经验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和法律风险。

6.对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腐败频发。管理层级多,资产监管链条长,导致失控,母公司对子公司缺乏监管。

7.企业盲目扩张,过度追求多元化,过度发展,导致风险不可控。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通过的第一部宪法首次确立了企业法律预防制度。为了适应法律运作和发展的需要,一些企业开始在其企业内部设立“法律办公室”。2003年6月6日至10月6日,周恩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作出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原则指示。根据国内一些机关和企业的初步经验,并参考苏联的经验,国务院法制局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制办公室的任务、职责和组织措施的报告》。随后,随着“十年文革”和历史变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也随之淡化和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迫在眉睫。大型欧洲公司和集团普遍重视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这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为了在参与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企业必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要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经营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职工增多,必然影响社会稳定,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反,它能有效地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