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上市过程中主要包括哪些问题?
一、企业申请IPO前需要注意的问题
IPO,即InitialPublicOfferings,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机构首次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重组是指为了满足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组织变革等一系列法律活动。重组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包括组织形式、资产和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变化。
1.其主营业务突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
通过重组改制,完善和突出主业(应占公司营业收入的80%左右),将盈利能力强的业务纳入上市范围,剥离非主业或盈利能力弱的业务,从而降低净资产,增强净资产收益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通过资产重组,形成完整独立的产供销体系,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同时实现主体“五独立”:资产完整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有重大变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办法》要求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内无重大变动。上市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可能表明存在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经营风险增加或逃避责任等不利情况,或对未来发展和战略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3.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股权纠纷隐患,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和工会持股。
4.避免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上市规则对此有明确要求,也是审核的重点。现实中,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对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应关注其比例和公允性;对于同业竞争,虽然持股5%以下的股东可以不披露,但证监会相关人士也强调,持股5%以下的股东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也要避免。上市规则要求对拟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明确限制。
5.税收和环保问题。
包括重组产生的税收和重组前企业应缴纳或所欠的税收,原企业应缴纳和所欠的税收应完全通过重组改制来缴纳,因为纳税是否合法也是上市审核的重点检查项目。
在整个审核过程中,环保是上市审核中唯一的“一票否决”审核项目。现实中,这个问题往往很容易被遗忘,尤其是成熟的老企业。所以要上市的公司在重组阶段也要特别注意这个事情。
6、操作频率低,少,简单为好。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上市前的重组是企业上市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之一。如果说设立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门槛,那么上市前的改制重组是否规范则是进入资本市场的重要通行证。
在资本市场活跃的当下,上市是企业打开资金渠道、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平台,也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但由于证监会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核程序,很多企业上市前需要根据相关规则进行改制重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建议你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二、企业改制上市方案要注意的问题
(1)如何制定企业改制上市方案?
1.要制定一个完整健全的重组上市方案,一般需要以下两个程序:
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保荐人、会计师、律师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开展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中介机构协调会。通过认证最终确定实施计划。
2.从不:企业自行确定,或者请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机构确定改制上市方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打补丁/推倒重来/不可挽回的局面。
(2)企业改制上市方案涉及哪些要素?
1.房源是什么?-确定列入名单的实体
2.房源在哪里?-上市地点选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上市)
3.什么时候上市?-确定申报和发放的时间
4.怎么做?-实施步骤(改制重组-成立股份公司-拟上市运作-IPO申报-发行-上市)
(3)如何确定上市主体?
1.确定上市主体涉及两个要素:
哪家公司上市?-法律实体
它是在什么行业上市的?-主营业务
2.确定上市主体时,如何综合考虑企业和主营业务,孰先孰后?
如果业务单一,主营业务突出,企业也单一,上市主体明确;
业务单一、主业突出,但企业组织结构复杂的,应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等IPO条件)确定上市主体,或通过重组;
如果业务复杂,但企业单一,需要剥离或重组,使主业突出,符合产业政策;
如果业务系统复杂,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复杂,如何确定?
(1)先确定主业。也就是卖的最多的业务是什么?要综合考虑盈利能力、市场份额及前景、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准备等因素,通过企业重组实现业务重组。
(2)重新确定法人实体。即根据上市业务确定企业范围,然后根据企业自身条件确定上市主体,通过改制重组使其符合IPO条件。
(四)重组模式的选择
㈤重组和改组的要求
1.基本原则
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现有资源;
突出主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建立公司治理基础,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运作。
2.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所处行业的定位、涉足新领域的规划、募集资金的投向以及研究和经营的领域等因素将极大地影响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形象以及上市后的再融资能力。因此,在公司重组时,应高度重视这些重要因素,必须从整体上精心规划和考虑发展战略,以树立股份公司的良好形象。
3.发起人和股东符合要求。
公司发起人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起人或股东投入或变更为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当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应当与原企业分离。
公司应建立合理平衡的股权结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但不超过二百人发起,且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关联资本合资持股比例、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公司总股本中无禁止性规定。但如果比例过高,相关审计部门会认为可能会影响小股东的权益。此外,实践中,原则上主发起人不得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共同组建公司。
对于“红帽子”企业(即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实质上为私人所有的企业),为避免企业利用激励等手段量化输送到私人个人,避免产权纠纷,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对于部分向个人转让国有资产的情况,要求发行人履行评估确认程序,报国资部门审批。
4.公司出资符合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审计实务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当取得权属证书或者完整的所有权;
(二)发起人以经营性资产设立公司时,应当投资于与经营性资产有关的在建工程、为公司提供供应和销售服务的设施以及与公司生产加工服务有关的设施;
(三)发起人或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同时以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出资,不得在保留无形资产的同时向公司投资相关业务;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发起人确实无法投入商标所有权的,在证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利益冲突的前提下,该公司享有该商标在中国境内的专用权;
(五)在办理完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后,发起人应具有完整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
(6)发起人或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设立公司的,该股权应当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发起人或股东能够控制和出资的股权所对应的企业的业务应当与设立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5.突出主业
突出主业要求发行人必须具有与主业经营相关的完整资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管理办法》第15条的具体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主营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比重,但在实践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发行前报告期内,核心业务及相关业务收入之和占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者同口径利润比例不低于50%;
(二)募集资金的投向原则上与主营业务相关;
(3)原则上不得与控股股东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协议。
IPO审计案例表明:
多元化很难,除非是大型国企;
两项业务占比大,互不关联;
两块业务属于上下线产品,有核心竞争力的要进入上市实体。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发起人的主营业务应居行业前列或在特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6.避免同业竞争
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股东、受其控制的企业法人应避免在公司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上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对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董事应从实际经营范围、业务性质、业务客户、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并充分考虑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客观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有效承诺。实践中,一般要求公司与发起人订立避免未来同业竞争的协议,并在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不会因业务发展规划、使用公募资金、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在实践中,公司采取以下措施(但不限于)解决重组改制阶段的同业竞争问题:(1)通过收购将竞争性业务向公司集中;竞争对手将相关业务转让给无关的第三方;公司放弃与竞争对手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7.规范关联交易
要求在改制重组中最大限度减少关联交易,特别是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在供、销、产、加工等直接业务环节的关联交易。
实践中,在公司申请上市前,关联交易应避免以下情况:
(1)发行人章程应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核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发行人应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清偿债务、提前支付或其他方式占用;
(三)发起人或者股东通过保留购销机构、垄断经营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经营;
(4)公司依赖或委托控股股东买卖,无独立决策权;
(5)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没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销售依赖股东及其控股企业;
(六)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设施未改组为公司;
(7)主要为公司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未被关联方通过出资、出售等方式纳入公司,也未转移给相关第三方经营;
(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服务未能有效保证交易和定价的公平性;
(9)公司与主要发起人或第一大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存在(委托)经营和(承包)外包业务的行为;
(10)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关联交易。
8.独立运作和标准化运作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独立:资产、人事、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9.初步建立公司治理基础。
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股权的安排
1.股本规模
总股本适度原则。
保持高每股收益的原则
保持高股本回报率。
适当的资产负债比率
2.所有权结构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
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形式(法人持股与自然人持股的匹配)
对股权激励机制的思考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思考
(七)IPO申报时间规划
(八)整体变更情况下的股权重组。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追加出资吗?整体变更只是公司形式的变更,所以变更时不能新增股东,国务院批准的募集方式除外,但变更前可以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即通过股权重组达到IPO要求。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9)以净资产作为出资的资产评估。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原非法人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10)净资产折股的依据
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但没有明确规定是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还是按照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为了连续计算业绩,应当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算成股份。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资产评估和对账问题
1.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价值,并相应折股。发起人* * *同意资产评估结果的,应当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入账价值,并相应折股。
2.总体变化和建立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变更前后企业性质不同,但仍然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改变,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调整。
3.重组和建立
重组设立的资产能否对账的前置条件:重组前后是否为同一会计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前后为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调整资产评估结果。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法人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账目的,应当视为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在股份有限公司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原《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以前年度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十二)发起人的股权出资问题
1.发起人的股权出资及其条件
(1)所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潜在纠纷;
(2)发起人的股权出资应可控,股权出资对应的业务应与已设立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三)应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4)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同时需要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
(5)一般应该是控股权。
(十三)产权转移的时间。
1.原规定股东出资后6个月内转让资产所有权。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即应当在出资时办理转移手续。
2.新成立的公司(待成立)如何过户?根据省工商局的咨询结果,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先以现金设立,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方式进行增资。
3.整体变更的情况下如何过户?根据省工商局的咨询结果,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仍可采取“承诺在6个月内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