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
法律解析: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一种“不变”,法院无权审理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各国管辖权并不一致,一般分为三种不同的标准:基于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等级管辖和地域管辖;审判管辖分为移交管辖和指定管辖。以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基于诉讼关系分为* * *并发管辖和组合管辖。管辖权一旦确定,法院就对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诉或应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9条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