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境内单位和个人完全在境外消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税率为零的除外。
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和收发服务除外);
4.法医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业辅助服务;
7.在海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与国内商品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国外使用,与国内商品和不动产无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对象为境外单位且咨询服务与境内货物、不动产无关,完全属于境外消费中的咨询服务的,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扩展数据:
一、增值税免税政策
1.合法物品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3)从社会上购买的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
(七)销售自用的物品。
2.其他免税项目
(1)卖再生水;以废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轮胎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服务(财税[2008]156号);
(2)有机肥生产、销售、批发、零售(财税[2008]56号);
(3)农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财税[2008]81号);
(4)农民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的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种苗(财税[2008]81号);
3.不征税的货物或服务,根据我国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供应或开采未经处理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使用地下水进行生产)(国税发[1993]154号);
(2)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政府承担的免费预防接种(郭[1999]191);
(三)军队、部队、军警用品(财税字[1994]第11号);
(四)残疾人用品(财税字[1994]60号);
(5)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字[1998]47号);
(六)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品(国税发[1995]76号);
(七)购进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6号):
(一)受托机构不垫付资金;
②卖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受托方将发票转发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照卖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销项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收取手续费。
百度百科-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