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之妻的银行存款可否查询冻结划拨
在执行案件中往往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案件限入难执行僵局。那么,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之妻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划拨呢?本文以河口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对被执行人之妻的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划拨等方面作了有益的分析、研究和探索,巧妙的解决了执行难问题阐明笔者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对具体案件进行探讨性分析研究
以苏某申请强制执行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分析。
执行案情介绍: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杨某未履行。法院在各个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无果,却意外发现其妻有银行存款且数额较大,足够赔偿申请人的欠款。
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有关于被执行人的具体规定,即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但却没有关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情况下可以查询、冻结、划拨其妻银行存款的具体规定。所以本案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划拨杨某之妻的银行存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本案件在执行中,只要调查此笔存款属夫妻***同财产或者是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同所有或部分***同所有的,对***同所有部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或划拨。
执行结果:此笔存款虽以被执行人杨某之妻的名义存入银行,实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杨某与其妻对此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要求法院划拨应当履行义务的数额还债。据此,河口法院采用第二种观点,对杨某之妻的银行存款采取划拨措施,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对被执行人之妻的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划拨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河口法院采用第二种观点执行案件是合法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款属于夫妻***同财产,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为此款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以法院直接对该款采取划拨措施并无不妥。
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针对案情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至歧义,导致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在一部完整的《执行法》出台前,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应巧用可循之章的有关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之妻的银行存款:(一)存款是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以其妻的名义存入银行;(二)可以参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明存款为夫妻***同财产,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为***同所有的部分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或划拨强制措施;(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对此类案件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其妻为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第(一)、(二)、(三)情形,因也属被执行人的财产,如被执行人之妻的银行存款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笔者认为可以直接采取查询、冻结或划拨的强制措施,不需追加其妻为被执行人。符合第(四)种情形的需追加其妻为被执行人后才可采取查询、冻结或划拨的强制措施。但要注意,采取冻结或划拨的强制措施时,冻结、划拨的存款数额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