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视角下的大学生论文抄袭与学术造假分析

1,缺乏惩罚机制

在反思被曝光的国内学术抄袭现象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现行监管和惩罚机制的缺失。要根除类似现象,社会必须建立科学严厉的惩罚制度,让所有人不敢“挑战法律”。参加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的代表们表示,中国学术界和政府应该及时行动起来,捍卫学术尊严,让抄袭和伪造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外交学院院长吴建民指出:“我建议政府采取严厉措施,在打击学术腐败方面决不能手软。今天容忍一次盗窃,明天就会有十次。”目前,我国对抄袭行为的处罚还没有一个统一客观的基本标准。我国大学生抄袭被处罚的案例经常见诸报刊。5438年6月+2005年2月,北京大学颁布《本科生考试工作及学术规范规定》,对论文作弊的学生不再手下留情。北京大学决定,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除学籍:提交的论文、实验报告、科研论文含有抄袭事实,抄袭长度超过总长度50%的;提交的毕业论文和设计中存在抄袭现象,且抄袭长度超过总长度的30%;给自己写论文,别人给别人写论文[10]。北大希望通过严惩杜绝抄袭。无独有偶,2006年6月,暨南大学一名研究生因两次提交的课程论文被认定抄袭,被学校开除。暨南大学认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学校可以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和奖惩权。该条款明确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后来,当地法院支持了学校的决定,驳回了原告的上诉。除了大学生,高校和科学界也有很多想法,建立对学者抄袭的惩罚制度。比如,为了杜绝高校学术和科研腐败,教育部在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5月,为在中国科技工作者中形成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中国科协起草了《科学家行为准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周呼吁制定科学道德公约和规范,并为科技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同月,教育部宣布成立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供相关单位参考。我国相关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抄袭或者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作品的。我们需要一个统一客观的第三方监测机制,对抄袭和剽窃有一个基本的定性。当然,我们要求有量化的指标,能识别到什么程度。在这里,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比如美国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就详细区分了抄袭,列出了抄袭的五个等级,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美国也在1989年初成立了“科学求实办公室”,处理科学家的越轨行为。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还成立了“研究诚信办公室”,处理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情节和处罚决定。一旦有人“上榜”,他的学术生涯基本就结束了。

2.学术道德缺失

学术没有道德就失去了灵魂。作为一个学者和科学家,诚实是最基本的品质。中国古人认为,诚信是一种真实、始终如一的品格,也是做人的根本。如果说人性的本质是“求善”,艺术的本质是“求美”,科学的本质是“求真”。“文章千古,得失尽人皆知。”科研工作者必须以认真的态度对待知识,在一个方向上努力学习,集中精力塑造优秀作品,成为这个方向的专家。学术造假令人心碎,因为学者和老师是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道德的最后底线。学术和学者的腐败会动摇这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学术腐败的发生不是单纯的制度问题,而是“整个社会诚信缺失,价值取向反映出教育界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杨裕生教授也强调“学术道德是一项基础工程”,并呼吁学者们保持“求真”和“求是”的科学精神。北京大学校长许智宏院士也号召高校教师在科研中修身养性,率先垂范,“潜心研究,用生命写文章”。中国政法大学徐先明教授指出,“治学的本质是弘扬真理。一旦学术腐败,真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大学一旦发生学术腐败,其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也就丧失了。”学术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形而上学”,不能工具化,不能应用。而如今的学术评价体系,却把学术和学术研究当成了获取学术之外的实际利益的工具。由于一些人的节操下降,造假成了谋取个人利益最便捷的“捷径”,于是学习成了一些人的电梯和敲门砖。对于学术和学术研究,正确的观点是“为学术而学习,为研究而学习”。

3.对策与思考

(1)建立客观科学的监督机制。

仅仅依靠道德力量来维持学术纯洁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建立统一、客观、科学的学术标准机构,对学术领域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类似机构:1989年,美国成立了“科学求实办公室”,从科研的不同环节进行防范,例如从选题、研究、论文发表、成果发表等阶段。在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设立了一个“研究诚实办公室”,专门调查和处理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的欺诈行为。近年来,美国匹兹堡大学医学院研究人员在《自然》杂志上的不诚信行为、美国南卡罗那医科大学博士论文造假行为、哈佛医学院教师研究报告造假行为、密苏里大学教授研究成果造假等事件相继被曝光,让这些越轨者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一些人从此失去了学术生命。可以设想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科学道德监督机构,接受举报、调查和处置,这样的机构会做出客观中肯的举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接受群众投诉,公布越轨情节,展示具体证据,以口头说服群众。同时公布违法者的姓名和情节,通过处理警示更多人。让所有学术人明白一个道理:没有诚信品格的人,不值得科学研究和学术研究。

(2)加强相关立法和处罚力度。

杜绝科技造假,必须通过立法来制止。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呼吁采取有效的立法措施来预防和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对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关部门应开始考虑如何制定一部有效的著作权行政法规或具体规则,实现学术和科学领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局面。另外,加大现行规则的惩罚力度,让人们知道自己应该“做错事”。美国现有的惩罚措施相当严厉: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的“诚实办公室”一旦发现学者涉嫌造假,会随时公布其姓名,并与偏离者签订“自愿排除协议”。在未来3-5年内,不得参与任何政府资助的项目,同时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并赔偿。美国的一些杂志也受到严厉处罚。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规定,不注明出处全文抄袭论文,将导致违反文章记录,并撤销在IEEE期刊发表5年的权利;大量复制(长达一半长度)未注明出处的,按上述处罚;如果不注明出处而抄袭句子、段落或插图,可能会在文章的记录中包含违规内容,必须向原作者道歉,避免撤销三年发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