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创业过程中有什么保护作用?
在创业过程中,知识产权具有投资的保护功能。
知识产权制度依法授予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并保护这种专有权不受侵犯,侵权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这种排他性,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所有者就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获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从而有继续研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
科技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项科技成果的获得,需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努力。法律之所以要把原本免费的信息变成创造者的财产,是因为公共政策需要促进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产生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知识产权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