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双方共同财产?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如果一段感情中有一方选择背叛,那么这段婚姻终究不会长久。

这两天在刷新闻的时候,看到了庄河市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案例。案件大致内容是一对夫妻(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30年,育有一女。他们的生活本来很好,但是他的妻子李女士发现王先生背叛了自己的感情,给了另一个女人共计379万元的钱。

得知这样的事情肯定是不能接受的,李女士气得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丈夫青()全额返还379万元的钱款。

小霞对此予以否认,并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小霞说:“王先生一直声称要离婚,这也是双方一直保持联系的原因。我多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王先生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我也不知道王先生的真实婚姻状况。目前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现年十岁。王先生过户是为了孩子的抚养费,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小霞返还全部赃款379万元。对于小霞提出的“王先生过户是为了孩子的抚养费”的说法,法院称“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主张对象有误,可以另行向王先生主张。”

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非常合理。因为王先生在与妻子李女士结婚期间给了小霞379万元。王先生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财产。

说到这里,顺便普及一下如何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双方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三)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可见,王先生的379万与李女士属于同一财产,其单方赠与行为肯定无效。

其实这种破坏别人家庭的行为本来就是可鄙的。如果再涉及到钱,那么婚外的感情看起来更像是一种交易。交易的最终结果,不仅可能伤害到对方的家庭,还可能让当事人一辈子抬不起头,活在别人的话语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