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鼓励和引导研究生的学术创新

第一,增加科技投入

(1)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提高,力争到2010年达到2%以上,到2020年达到2.5%以上,使科技投入水平满足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郴州的要求。申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投入一般应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投入一般应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研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5%以上的,优先支持。通过科技招商,积极引进科技战略投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自发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市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各类科学奖励基金,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技合作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十一五”期间,要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确保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5%以上。

(3)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郴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重大专项和重点领域的实施。优先安排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从2008年开始?设立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县(区)产业引导资金应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展改革委、农业等相关部门在安排资金时要向高新技术领域倾斜。争取在“十一五”期间设立郴州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财政资金为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开展知识产权等质押业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对政府批准的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增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三,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支持科技创新

(一)建立财政资金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确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市级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中,应当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二)在政府采购评审中,优先考虑自主创新产品。在基于价格的招标项目评标中,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根据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扣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名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的10%的,自主创新产品企业优先获得采购合同。对于基于综合评价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得分因素的比例应占5%以上。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3)建立政府首次采购和订购制度,鼓励自主创新。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产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市场潜力大,需要重点支持的,经科技部门认定后,政府进行首次采购。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优先订购和使用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首台国产(套)重大装备。

第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加强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护,增加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内授权专利的申请费和实际审查费给予一定补贴,对在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涉及专利、商标、品牌、著作权的知识产权诉讼、涉外诉讼、疑难企业诉讼和个人专利诉讼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主持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颁布后,对主持制定和参与起草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65438+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由市级科技三项经费资助。对政府依法批准或使用的重点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与制造企业共同制定并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计划。对于项目业主使用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首台国产(套)重大装备,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将给予一定支持。指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为首台(套)国产重大装备投保。

(四)市、县(市、区)财政科技资金重点支持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特别是成功突破国外技术壁垒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产业化项目。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支持获得“创新型企业”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荣誉称号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项目。建立市、县(市、区)领导联系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制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项支持2万元。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给予优惠减免。

五、加强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一)在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重点行业产学研联合建立的技术平台。鼓励具有较强研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面向产业的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开展面向产业的关键技术和瓶颈技术研究。

(二)鼓励本市企业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科研项目或进行技术问题的联合研究。对企业提出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征集合作方,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后,由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集团(R&D)总部,市科技计划将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外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或个人来本市设立R&D机构,实现资源共享,进行专项技术开发,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合作研究等,并对市科技计划实行优惠资助。

(四)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分别支持20万元、65438+万元、5万元。在郴州设立的国内外知名高校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资金从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五)加强科技园区孵化功能建设。引导支持郴州经济开发区和郴州有色金属工业园?郴州出口加工区,依托项目建园、科技强园,加强科技创新创业条件建设,形成特色优势,发挥集聚效应,成为推动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第六,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某一国际学科和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携带具有广阔市场发展前景的高科技科研成果在本市辖区内创业,所辖县(市、区)或园区应当为其提供创业场所和住所。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对技术创新人才实施期权、期货等激励政策。高层次人才携带自有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创业或实施成果转化,可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

(三)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当依法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报酬。科技成果转化投产后,受益单位应按0.5-1%的比例从成果实施销售收入中提取资金,进入管理费,奖励在完成科技成果和实施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岗位职务等条件限制,要求破例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科技成果作为非货币财产,经依法评估作价后,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受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入;企业自行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提取不低于实施成果税后净利润的5%奖励成果完成人。

(五)对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突出贡献奖及省科技进步奖的人员,我市将按上级颁发的奖金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奖励优秀科技创新人才。

(六)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其管理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