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促进中医药事业整体发展;

2、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3、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事业;

4.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发展需要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5.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进行疾病预防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