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出入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暂时进出境货物和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出境货物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和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演出、比赛用品;

(三)用于新闻报道或者拍摄电影、电视节目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科研、教学和医疗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车辆和专用车辆;

(六)商品样品;

(七)用于慈善活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八)用于设备安装、调试、检测和修理的仪器和工具;

(九)商品包装材料;

(十)旅游自驾游车辆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建设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和物资;

(十二)用于检测的产品、设备和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时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国际货物暂时进口公约规定的货物。第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交许可证件。第六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以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但因正常使用造成贬值或者灭失的除外。第二章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第七条ATA单证册的持有人和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当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申请审核确认该货物是否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并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时直接向当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ATA单证册持有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及相关商业单证或者证明材料。第九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为ATA单证册项下暂时离境货物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提供担保。第十条暂时进出境的货物,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向当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延期期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项目、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临时进出口货物,以及参加展期超过24个月的展览的展品,在前款规定的展期期限届满后需要展期的,应当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第十一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需要延长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表》及相关材料。第十二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地海关应当调取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

ATA单证册持有人应当在ATA单证册运出或者运入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该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第十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向主管海关办理结案手续。第十五条海关通过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对暂时进出境业务进行监管。第十六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损坏,无法原状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持有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海关报告,并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的,经当地海关核实,可以认定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毁损、灭失的,货物持有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