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构建社会和谐面临的威胁

在一个贫富差距迅速扩大,贫困依然存在的社会,完善社会救助,提高其制度化水平,是一个重要的保障,甚至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完善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和谐

洪大勇

意见表达:

当前,贫富差距是威胁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社会救助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和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社会救助,积极推进社会救助的城乡统筹,使社会救助更有针对性,重视救助对象的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机整合,从而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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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社会救助是缓解社会紧张、增进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贫富差距——威胁社会和谐的恶魔

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是低水平平均,社会成员整体上还处于一定的贫困状态,那么,经过改革以来20多年的经济增长,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明显摆脱了贫困。然而,与此同时,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迅速扩大。贫富差距的存在和扩大成为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焦点,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迅速扩大的贫富差距正在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直接对社会和谐构成重大威胁。

首先,贫富差距继续扩大,加剧了贫困问题,恶化了穷人的社会状况。其次,贫富差距过大制约了内需的扩大,导致国内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制约了经济发展。第三,贫富差距过大正在削弱经济增长的合法性,削弱社会成员对经济增长的认同,从而阻碍经济健康持续增长。第四,贫富差距过大,容易导致社会失序,最终危及所有人的利益。最后,贫富差距的扩大违背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

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的福星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应该致力于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正义,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初次分配功能。但完善再分配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强化政府的再分配职能,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同样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做成本更低,见效更快。

社会救助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这很好理解,因为它是一种直接向穷人转移支付的制度安排。因为贫富差距构成了对社会和谐的威胁,我们可以说,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的社会救助也将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但是,我们可以进一步看社会救助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首先,社会救助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困难群体的关怀,有助于促进社会认同。其次,社会救助有助于缩小社会成员在竞争起点上的差距,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这显然是社会和谐的前提。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现阶段完善中国的社会救助,还有助于促进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即中国的发展进程是伴随着制度的改革和转轨的。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与原有体制相关的人遭受了严重的相对剥夺,比如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对那些生活陷入困境的失业下岗工人给予救助,可以说是为促进社会公正而付出改革成本的一种形式。这种救助对于缓解社会不公乃至社会矛盾冲突非常重要。最后,社会救助体现了现代社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在一个贫富差距迅速扩大,贫困依然存在的社会,完善社会救助,提高其制度化水平,是一个重要的保障,甚至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农村贫困户救助制度等社会救助为基础的社会救助框架。总体上看,中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当前社会救助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是进一步调整和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社会救助。

首先,要改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在结构转型、体制转轨的当代社会,很多人的贫困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更多的是社会原因。政府和社会应该承担扶贫的责任,支付社会变革的成本。

其次,扶贫不能简单地看成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客观需要。相对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人们过多地谈论社会救助的负面色彩。事实上,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在促进劳动力再生产、保障基本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要深刻理解社会救助的内涵,明确区分现代社会救助与传统社会救助的区别。社会救助是将各种资源转移到困难人群的复杂过程,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的现金救济。社会救助不以保障被救助人的生存为目的,而是将其视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配套救助和社会工作,使被救助人通过自救摆脱贫困,融入主流社会。因此,现代社会救助远比传统社会救助复杂。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

最后,要正确看待社会救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一个流行的观点是,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然而,目前社会保险的实践并不理想,这在很大程度上使雇主、雇员和政府不满。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是,起源于西方早期工业化和市场化实践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当代中国社会有多大的适用和发展空间?基于社会救助在我国现收现付、程序公开、运行成本低、效果明显、容易被公众接受等特点,我们认为必须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甚至认真考虑构建以此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

逐步缩小和消除城乡差距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所有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都不应偏离这一重要目标。社会救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应该促进城乡之间的协调,而不是进一步强化城乡之间的分割,扩大城乡之间的差距。

为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政府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突破农民有地可保的错误观念,加快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实上,由于农业比较收益的不断下降、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市场化和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土地和家庭对农民的保护作用明显下降,迫切需要为农村贫困居民提供制度化的社会救助。部分地区的试点表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不会增加过多的财政压力。当务之急是总结经验,广泛实施。

第三,社会救助要更有针对性。

首先,要进一步识别和区分受助对象的需求,改革平均救助方式,推进分类救助和差别救助。研究表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家庭对生活资源有不同的需求。例如,有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或残疾人的家庭可能比没有这些成员的家庭需要更多和更多种生活资源;因为规模效应,人口多的家庭可以享受很多资源,所以其生活资源比人口少的家庭少。有鉴于此,如果单纯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政府救助标准的差额来计算和分配救助,就会使救助的针对性降低,也可以说是低效的。事实上,一些地区已经在尝试分类救助和差别救助,近期应该在规范的基础上大力推广。

其次,要适当区分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这两方面的救助对象不能完全重合。事实上,需要基本生活援助的人不一定都需要教育和医疗等特别援助,尽管需要这些特别援助的人的比例可能更高。如果将专项救助的目标群体定位于需要生活救助的人群,不仅可能造成救助资源闲置或浪费,还可能造成相对不公平,使基本生活水平略高于政府救助标准的人群无法享受到急需的专项救助。因此,为了使特别救助更有针对性和效率,救助范围应大于需要基本生活救助的人群,也就是说,收入略高于贫困线的人群也应纳入特别救助范围。

第四,要注重受助者的能力建设。

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不是维持或“创造”一个最低收入阶层,而是借助外部帮助帮助受助者摆脱贫困。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救助观念,从被动救助转变为主动救助,从单纯的现金救助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从客观救助转变为参与式救助,从极端贫困转变为促进资产积累,最终增强受助者自身脱贫的能力。

具体到实际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一是要改变救助工作者对受助者的客观化态度,加强救助者与受助者的互动,促进受助者的社会参与;二是要适当丰富救助项目,不单纯是提供现金或物质支持,而是要拓展有助于受助者提高社会参与度和社会竞争力的服务项目;第三,应允许受助者在一定范围内积累资产,不能简单地以极端贫困为受助前提,不能面临100%的所得税而失去增加收入的动力;第四,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者的素质,提升社会救助的专业化水平;第五,鼓励专业社工和非政府组织介入社会救助事务。

第五,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机整合。

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为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所以各系统之间缺乏有机的整合和碎片化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种状况阻碍了社会救助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有效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不相称。从一定意义上说,能否在新形势下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是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我们认为,近期的一项紧迫任务是推动社会救助立法,这是推动社会救助一体化的重要基础。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社会救助立法优先于社会保障立法。而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仍然是以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办法”为依据,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我们建议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对社会救助的意义和地位、社会救助的概念和原则、社会救助的主体、对象、类别、标准、程序、组织、人员、管理和资金来源等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我们认为社会救助制度的整合应以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期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在此基础上,应努力将普遍援助与特别援助相结合,将现金援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在救助方式上,常规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在救助管理上,实行部门领导和部门联动相结合;在救助主体方面,政府负责与社会互助相结合。(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教育报,第三版,2005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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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速度、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是《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的焦点问题,也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增长率、自主创新与收入差距

郭飞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贯穿科学发展观,确定了“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指引全党全国人民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

保持经济增长速度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十一五”期间,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率、降低消耗的基础上,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这实际上是在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要比2000年翻两番。这是基于对中国21世纪前20年年均经济增长率7.18%的估算。“十五”期间,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据初步估算,这一时期的年均经济增长率约为8.8%,明显超过了原定的7.18%的速度要求。据此,“十一五”规划提出,中国要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实现人均GDP(不是GDP)比2000年翻一番。实际上,这一数量指标的调整考虑了本世纪第一个十年人口增加1亿的因素。一方面相当于在原计划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国GDP的数量指标约1.4万亿元;另一方面,也为我国顺利完成或提前完成2020年GDP翻两番的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当然,公报在明确和提高对本世纪头十年中国经济增长速度要求的同时,强调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公报基于我国资源瓶颈特别是能源短缺的国情和经济效益低下的现状,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资源利用效率要有明显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要求我们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步伐,走效益兴国和循环经济之路。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公报》还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这一政策措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虽然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还不是贸易强国。有竞争力的外贸结构来自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来自有竞争力的企业和名牌产品,而有竞争力的企业和名牌产品归根到底取决于一个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总的来说,我们更重视引进,而不是创新。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花1元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只有0.07元;而日韩在工业化时期,用1元钱引进技术,用5到8元钱消化吸收创新。与此同时,虽然我国财政科技拨款的数额在增加,但其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与过去相比明显下降。

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就会后患无穷。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技术引进的根本目的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达国家可以以更高的价格转让通用先进技术,但拒绝转让核心技术。要获得这些核心技术,必须依靠国内科技人员的努力。我们绝不能重蹈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依赖、技术依赖发达国家的覆辙。

从根本上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就是要造就和培养大批创新型党政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造就创新人才,不仅要有创新的教育体系、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还要有创新的教师。高校教师要努力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缓解个人收入差距

公报还提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努力缓解地区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缓解或缩小我国过大的个人收入差距,是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长期以来个人收入差距一直在不合理地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2年上半年,我国城镇家庭财产差距的基本情况是:最低收入家庭财产的10%占家庭总财产的1.4%,最高收入家庭财产的10%占家庭总财产的45%,家庭总财产的80%占家庭总财产的53.6%。城镇居民家庭财产基尼系数为0.51。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是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如果任其发展,中国收入不平等的某些方面可能会阻碍中国未来的增长和稳定。

近年来,我国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是由劳动贡献和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差异造成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权力寻租、违规操作和制度漏洞即各种违法不合理因素造成的。

要从根本上理顺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除了严格执法,惩治腐败,打击非法经营和走私活动外,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和教育,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教育报,第三版,2005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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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向度的讨论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引向更深层次和更高维度——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本质

单体平

9月25日,由北京大学哲学系21世纪哲学创新论坛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坚持、发展与创新”课题组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党校、教育部社会科学中心等多家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的本质”主题,探讨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世界”:研究对象的确定

对著名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一条中“世界”的不同理解,构成了学者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对象的不同取向。

黄楠森教授坚持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语境中的“世界”的意义应该等于无限的宇宙,哲学的思维方式在于以有限的个体把握无限的宇宙。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可以称为“世界观”的理论。王东教授认为,要理解“世界”的含义,必须从哲学史、科学史、认识史和实践史四个层面来把握,寻求其一般规律,最终回答人与世界的关系、基本联系和基本走向。如果抛开探索自然这个维度,即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讨论将面临现实的危险。有学者指出,这里的“世界”的含义,从理解马克思哲学的语境来看,不能提升到一般意义上的整个世界,而应指资本主义社会。改变处于异化状态的资本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一生的追求和目标。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无论如何理解“世界”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改变现实世界,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的历史使命,与之相关,有必要深入探讨和分析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践:需要定义身份的作用。

实践概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0多年来,学术界掀起了实践研究的热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目前实践研究仍存在分歧和困难。学术界达成的基本认识观和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但对实践的地位和作用的理解仍有不同意见。

黄楠森教授指出,目前学术界把实践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观点,这一观点已得到广泛认同,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其不足之处在于,在实践范畴上,难以将其从认识论的层面提升到宇宙论的层面。就哲学变革而言,这一范畴固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的特征,但把它作为首要观点就会割断唯物主义的继承性。

赵嘉祥教授认为,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也应该是它的首要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从实践的角度阐述自然观、历史观、认识论和价值论。但是,既要克服实用主义倾向,又要反对实践本体论;还要克服泛实用主义倾向,即把一切活动都归结于实践的倾向。

有学者认为,实践可以理解为一种思维方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性变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从现代思维方式向现代思维方式的转变,其意义不仅在哲学层面,而且在社会层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继承与创新:构筑新世纪的新形态

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构建新的时代哲学,把握时代精神,参与和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是时代赋予的任务和挑战。

黄楠森教授指出,哲学新形态的建构关键在于创新,但基点在于继承。突破旧的“苏联模式”教科书体系,是构建新世纪哲学新形态的题中之义。对旧教材体系提出中肯的评价是创新的前提。黄楠森进一步强调,旧教科书体系可以称为“苏维埃体系”,但绝不能称为“斯大林体系”,因为从历史研究来看,前者出现的更早;第二,传统教材体系固然需要发展和创新,但也包含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一些根本观点,需要坚持、发展和完善。

王东教授认为,构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形态,首先在于明确其创新要素的形成,而在这些创新要素中,最重要的是实践概念的形成。1844《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实践观形成的起点。在《手稿》中,实践观包含了四个层次的丰富内涵,即人化自然前提论、对象化活动论、异化劳动论和人化自然论。这一突破对于构建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形态将具有全新的意义。

与会学者强调,重史轻史的倾向确实使一些论点在构建新的哲学形态的过程中表面化,但多方向的讨论确实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引向了更深的层次和更高的维度。可以预见,对哲学史的严谨梳理和对西方学者方法的借鉴,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将铸就新哲学的新时代、新形态。(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国教育报,第三版,2005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