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合理使用简介?

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其中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a)所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非商业目的;

(三)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

(4)合理使用还需要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使用作品时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来源。

扩展数据: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是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汉语写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发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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