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

1.本决定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为基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在社区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慈善公益、和平创造、文体娱乐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依法参与、服务群众的原则。三、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登记或者备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和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加快审核程序,简化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大型社区社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备案管理,加强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规模相对较小、组织松散的社区群众性活动团体的指导和管理。四、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在社区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 * *生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了中国* * *生产党的基层组织。

探索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引领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机制。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社区社会组织的合格骨干发展成为党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本系统、本单位的党员参加所在社区的社区社会组织活动。五、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一)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推动村(居)民有序参与基层自治和公共事务协商,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弘扬和谐治理、互助互助精神,引导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参与治安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助调解社区各类矛盾纠纷,协助对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救助,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的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为村民(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托幼服务、残疾人服务、健康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服务,并承担相关公共服务;

(四)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参与创建文明家庭、爱国卫生运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村民(居民)的社区归属感,推进社区治理建设。六、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了解和反映村(居)民的诉求,发现风险矛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发挥贴近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配合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个地方”的工作。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所在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加强与网格员的联系,提供便民服务。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参与城乡社区数字化治理,为村民(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精准的服务。

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需求信息,并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及时有序开展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活动时,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安排。鼓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应急预防和应急准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统一部署,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配合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工作指导和培训。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目标和措施,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并将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纳入基层安全考核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城乡治理实际,重点发展参与基层自治、平安建设、公共服务和特定群体服务的专业性社区社会组织,优先培育扶持一批参与治理能力强、效果好的社区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