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有哪些?
信托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
信托公司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委托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用途管理、运用和处分合法拥有的资金;
(二)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委托,即委托人将其自有的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用途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
(三)受委托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企业理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
(五)承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公司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
(七)托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信用调查、经济咨询;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慈善信托业务;
(11)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按规定可以使用的资金,可以用于同业拆借、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
(1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同业拆借业务。